| **分局公务用车维****机关)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市**区圭塘路19号 供应商(乙方): **** 供应商地址: **省**市**区**街道花侯路957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要求 ****机关指定在编的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等所有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包括客车、轿车、考试车、越野车、生产作业车等各类车型),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市(不含**市、**市)修和保养的管理和要求。 1.1、维修和保养的管理和要求 (1)提供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服务,须具备新能源汽车维修能力,维修新能源汽车的人员需要具备汽车维修资格证和低压电工证。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与公务车信息是否一致等,并经车主单位出具委托维修证明方能进行检修。 (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例行保养当天完成,二级维护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天,总成大修不超过10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整车做漆最迟10天内完成。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及时解除故障。 (4)乙方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各车主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主****分局的工作,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5)乙方要建立公务车维修保养档案管理制度。凡维修范围的车辆进厂维修和保养,乙方应及时的进行登记记录,建立车辆维修和保养详细档案,以便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分局的监督检查。 (6)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车辆修理,乙方应严格遵循行业部门规定维修管理及甲方关于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甲方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7)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8)乙方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价格超过1000元的配件,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上缴国库的旧件清单及缴纳证明需报甲方备案。 (9)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采用公务车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遵循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公务车信息化管理操作流程,规范进行公务车维修和保养活动。 (10)乙方应对公务车理赔维修建立档案,按照要求实现维修与理赔信息的对应关系。 (11)乙方按要求配备高清监控设备,对维修保养全过程实行录像监控,视频录像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 (12)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13)维修配件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车辆大修(重大配件保修),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内****修理厂承担。 (14)乙方应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可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更换,须在2日内完成。 (15)车辆维修前须进行审批,完成审批后方可修理,车辆****修理厂,车辆抛锚无法行驶时,乙方须提供车辆托运服务。 (16)乙方能免费提供长****分局辖区延伸范围以内的救援服务。能提供**市内五区以外的实行施救服务,**市内五区以外施救服务有关收费严格遵循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 (17)乙方****分局车辆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检修,避免车辆进一步损坏。 (18)若送修车辆在出售单位有免费保养维修项目的,优先送出售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且乙方应尽到有效提醒义务,否则此次费用不予结算支付。 1.2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2)油漆维修质保期壹年,不起泡、不掉色,其他维修(除易耗品外质保期壹年)。 (3)乙方所维修的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4)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原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正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必须使用原厂零配件,原厂价格以出厂价为准。 (5)甲方在抽查中发现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未使用原厂配件,按考核评分表中约定扣分,且乙方需无偿更换并支付配件价款3倍的违约金。如发现三次未使用原厂配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同一维修项目,一个月内,维修次数超过2次或以上的,乙方需提供说明。 2.人员配置要求乙方应针对本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团队,不少于7人,并指定专门负责人,明确清晰职责分工。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23标准中的“表1仪表工具、表2专用设备、表3电动汽车维修专用设备”编列的要求。 4.其他要求4.1、乙方未取得用车单位有效委托修理证明时修车的;无故拖延修理周期的;私自变更维修内容未经用车单位同意的;维修内容、工时明显不合理,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或在一个年度内三次(含)以上与价格认证部门最终核定价格差距在30%以上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 4.2、甲方对乙方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按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成交资格。甲方对乙方的维修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动态评价,年度内由甲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4.3、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车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要由乙方对车主单位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乙方不予赔偿车主单位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4、车辆维修、保养等期间乙方私自使用甲方车辆的,取消其为甲方车辆维修保养资格。 4.5、乙方需针对本项目建立专属台账,台账中需有送修时间、维修内容、配件品牌及购买日期、型号、送检人等等。台账保管期限至少一年。 4.6、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查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2次的(⑥除外),取消其为甲方车辆维修保养资格,并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⑤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乙方责任); ⑦不核对公务车车辆信息修车的; ⑧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4.7、乙方需对维修车辆及相关信息保密。 4.8、乙方应负责其乙方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乙方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4.9、乙方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甲方维修车辆被扣留的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及对甲方的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不支付任何费用。 4.10、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维修车辆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私自驾驶维修车辆外出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甲方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由车辆维修工时单价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收费比例两部分组成。 2.付款方式: < id="contractId" name="contractId" type="hidden" value="2f04180b029b41c6aabaa5e9254c6078"/> < id="contractMoney" name="contractMoney" type="hidden" value="332500"/>
< id="ifselect" name="ifselect" type="hidden" value="0"/> 收款账户: ****公司**支行(****:800********8015)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2-12 —— 2027-02-11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政府采购负****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油漆维修质保期壹年,不起泡、不掉色,其他维修(除易耗品外质保期壹年)。 乙方所维修的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原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正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必须使用原厂零配件,原厂价格以出厂价为准。 甲方在抽查中发现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未使用原厂配件,按考核评分表中约定扣分,如发现三次未使用原厂配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同一维修项目,一个月内,维修次数超过2次或以上的,乙方需提供说明。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服务内容验收:乙方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公务用车的维修和保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例行保养、二级维护、整车大修、总成大修等;核对服务数量,确保服务次数和服务内容与合同要求一致。 维修质量验收:检查维修后的公务用车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行业、部门标准; 评估车辆维修后的性能和使用情况,确保维修质量达到预期效果。 配件质量验收:核实乙方使用的汽车配件、配件材料是否为正规生产服务商的全新正品件,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检查配件质量,确保配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服务响应时间验收:评估乙方在接到维修请求后的响应时间,确保满足合同要求的响应时间标准;考核乙方在维修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和及时性。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合同执行:核对乙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价格等条款提供服务;检查合同变更、解除等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 费用结算:核实乙方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确保费用计算准确、合理;审核乙方开具的发票、收据等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服务响应:评估乙方在接到维修请求后的响应时间,确保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响应时间标准;考核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的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 服务记录:检查乙方是否按照要求建立了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档案,并详细记录了每次服务的内容、时间、人员等信息;核实服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能够真实反映服务过程和质量。 服务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采购方对乙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分析评价意见,评估乙方的服务满意度水平。 (6)履约验收标准: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服务质量:包括维修响应时间、服务态度、专业技能等方面,确保乙方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要求。 维修质量: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质量检测,包括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的测试,确保维修质量合格。 文档管理:检查维修记录、保养记录等文档的完整性、规范性,确保文档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以整改通知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快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汇总报告甲方,由甲方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对于已完成车辆,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甲方有权获得乙方提供的优先服务,确保公务用车在需要维修保养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服务。 6.如乙方违反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甲方有权将监督过程中所发现情况及时告知乙方的义务。 8.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方有保密义务。(****车行驶轨迹、维修记录等敏感信息、行驶轨迹、甲方内部管理规定)。服务期内及服务终止后3年,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需支付合同金额15%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赔偿。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需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服务,并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时效。 5.乙方应确保提供的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服务上门维修服务符合合同要求。 6.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7.乙方应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台定点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8.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维修材料,确保维修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9.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车辆维修的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维修记录和资料,确保验收的顺利进行。 10.乙方应对在维修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公务用车信息、技术资料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乙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包括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修、故障排查等,确保甲方公务用车的正常使用。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凡因乙方修理不合格或者维修不当产生的质量问题,乙方除应无偿予以返修外,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乙方还应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4、乙方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合理工作任务时,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并尽快向甲方提供解决方案,甲方有权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如后10天内,仍未纠正下述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6、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约的。 7、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且未及时纠正的。 8、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其他业务的。 9、甲方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如存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情形,甲方责令按期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定点资格。 10、乙方需在结算审核通过后10日内提供合规发票,逾期未提供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11、乙方不得擅自停业、转让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需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其**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class="easy-input" id="majeureDays" maxlength="90" name="majeureDays" readonly="" style="width:5%;" type="number" value="3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class="easy-input" id="majeureContinueDays" maxlength="90" name="majeureContinueDays" readonly="" style="width:5%;" type="number" value="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2.1 合同的中止 2.1.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1.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2 合同的终止 2.2.1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2.2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2.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2.2.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2.5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3.合同转让和分包 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3.2.乙方末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4.法律适用 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5.通知 5.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5.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1)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若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