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发布机构: | ****分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 名称: | 关于******县建筑垃圾综合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6-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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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县建筑垃圾综合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报告表》通过专家技术评审。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省**市**县尧渡镇滨河新区,总投资4593.0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万元。项目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43生物质燃料加工 254;”,项目建设性质属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建筑垃圾存储车间(含分拣区)、处置车间、成品车间等生产车间,购置建筑垃圾处置生产线,设计年处理能力50万吨,其中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骨料生产水稳材料,建设年产30万吨水稳材料生产线;利用建筑垃圾中的可燃性软垃圾,建设年产20万吨生物质燃料生产线。配套建设综合楼、地磅房、环保、供配电、给排水、内部道路、绿化等设施。项目于2025年8月18日经****委员会备案(东发改备〔2025〕122号)。
二、原则同意专家对《报告表》技术评审意见以及《报告表》的结论,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执行《报告表》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时关注国家标准更新,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原料堆放应分区规范堆放,不得露天堆放。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排入收集池存放,近期采用槽罐车定期送****处理厂处置,远期待管网铺设完成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处理厂处置;车辆冲洗水、搅拌机冲洗水、地面冲洗水经沉淀池(20m3)沉淀后循环利用;厂区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120m3),经沉淀后上**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
3.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实施后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骨料生产线铲车给料粉尘、破碎筛分粉尘经收集后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水稳生产线投料、搅拌粉尘经收集后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RDF燃料生产线撕碎、成型粉尘经收集后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米排气筒DA003排放;2座水泥筒仓呼吸粉尘分别经各自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各仓库设置密闭库房且设置干雾抑尘装置和雾炮机用于减少装卸扬尘。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用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渣土、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除尘灰等固废暂存一般固废库(100m2)内外售或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10m2),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废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和管理。
6.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制度。
7.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按照分级防治的要求,落实好防渗措施。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指标要求,危废库区域按照重点污染防渗区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8.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项目排放总量:颗粒物3.27t/a。
四、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在实际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政策等相关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资料务必上传验收系统https://cepc.****.cn/#/login),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时限和要求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