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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0-****665,通讯地址:**市**市高兴大道15号政务大楼1006号,邮编:5381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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