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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厂)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524802D | 建设单位法人:余泽民 |
| 葛玉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厚街镇 |
| **省**市厚街镇溪宝路10号 |
| ****(一厂)(迁改扩建)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厚街镇 **省**市厚街镇溪宝路10号 |
| 经度:113.****861 纬度: 22.****416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6-30 |
| 东环建〔2025〕178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8200 |
| 800 | 运营单位名称:****(一厂) |
| 914********524802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一厂) |
| 914********524802D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900MA53F6007Q | 竣工时间:2026-01-07 |
| 2026-01-07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6-06 |
| 2026-02-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1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1?id=60205rYpeW |
| 迁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迁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年产汽车饰件4000万只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年产汽车饰件4000万只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汽车饰件:注塑成型、检验、水转印、冲洗、烘干、喷漆烤漆、镭雕、抛光、移印、模内转印、组装(喷胶点胶)、膜外转印、包装。 2.电子组装:注塑成型、外观检查、装配、预点亮检查、振动除尘、超声波焊接、退火、气密检查、电灯检查、激光打码、外观检查、品检、包装成品。 3.剥漆工艺:剥漆、冲洗、打砂。 4.模具维修:机加工(详见环评) | 实际建设情况:1.汽车饰件:检验、水转印、冲洗、烘干、喷漆烤漆、镭雕、抛光、移印、包装。 2.电子组装:外观检查、装配、预点亮检查、振动除尘、超声波焊接、退火、气密检查、电灯检查、激光打码、外观检查、品检、包装成品。 3.剥漆工艺:剥漆、冲洗、打砂。 4.模具维修:机加工(详见验收报告) |
| .部分设备纳入二期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放至市政污水管道,****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循环冷却水:循环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产废水:生产性废水共359.858吨/日(包括水转印废水和水转印冲洗废水353.232吨/日、剥漆冲洗废水1.2吨/日、反冲洗废水0.24吨/日、软化处理废水及锅炉排污水5.108吨/日、碱液喷淋用水0.078吨/****处理站收集处理后,60%(215.915吨/日)达到企业内部要求的标准限值后回用于冲洗工序,其余40%(143.943吨/日)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锅炉补充用水:冷凝回流到锅炉后循环使用。 产品检验测试用水:部分由测试产品带走,部分直接蒸发,部分流回蓄水箱/槽内循环使用,定期补损,不外排,无废水产生。 剥漆急冷喷淋用水:剥漆急冷喷淋用水量约为 60 t/a,直接汽化,无废水产生,不外排。 废气:①注塑成型、抽粒、吸塑成型、膜内转印、膜外转印等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镭雕、镭射切割、激光打码、熔接/超声波焊接、抛光、产品检验等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③破碎、除尘、模具维修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④组装、水转印、移印设备擦拭清洁、喷枪清洗等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污染因子为VOCs,同时管控NMHC和TVOC),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NMHC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组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⑤喷漆、烤漆等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污染因子为VOCs,同时管控NMHC和总VOCs),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烘干室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总VOCs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NMHC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⑥移印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污染因子为VOCs,同时管控NMHC和总VOCs),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中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总VOCs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NMHC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⑦燃气锅炉废气中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根据《****政府关于**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东府〔2022〕77号)要求,有组织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林格曼黑度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⑧燃气剥漆炉废气中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NMHC和臭气浓度,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其他炉窑二级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其他炉窑的无组织排放烟尘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参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燃气剥漆炉属于其他工业炉窑,其过剩空气系数为1.7。 ⑨燃油备用发电机废气中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⑩RTO 蓄热式焚烧炉燃烧废气中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⑾危废仓库压制打包、贮存废气中污染物为NMHC和臭气浓度,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噪声:选择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 固体废物: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放至市政污水管道,****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循环冷却水:注塑工序未投入使用,无该废水产生。 生产废水:生产性废水共359.858吨/日(包括水转印废水和水转印冲洗废水353.232吨/日、剥漆冲洗废水1.2吨/日、反冲洗废水0.24吨/日、软化处理废水及锅炉排污水5.108吨/日、碱液喷淋用水0.055吨/****处理站收集处理后,60%(215.915吨/日)达到企业内部要求的标准限值后回用于冲洗工序,其余40%(143.943吨/日)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锅炉补充用水:冷凝回流到锅炉后循环使用。 产品检验测试用水:产品检验工序未投入使用,无该废水产生。。 剥漆急冷喷淋用水:剥漆急冷喷淋用水量约为 60 t/a,直接汽化,无废水产生,不外排。 废气:①抽粒生产等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镭雕、镭射切割、激光打码、熔接/超声波焊接、抛光、产品检验等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③破碎、除尘、模具维修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④组装、水转印、喷枪清洗等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污染因子为VOCs,同时管控NMHC和TVOC),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NMHC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组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⑤喷漆、烤漆等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污染因子为VOCs,同时管控NMHC和总VOCs),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烘干室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总VOCs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NMHC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⑥燃气锅炉废气中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根据《****政府关于**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东府〔2022〕77号)要求,有组织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林格曼黑度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⑦燃气剥漆炉废气中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NMHC和臭气浓度,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其他炉窑二级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其他炉窑的无组织排放烟尘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参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燃气剥漆炉属于其他工业炉窑,其过剩空气系数为1.7。 ⑧RTO 蓄热式焚烧炉燃烧废气中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⑨危废仓库压制打包、贮存废气中污染物为NMHC和臭气浓度,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噪声:选择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 固体废物: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
| .部分设备纳入二期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4623 | 3.5194 | 0 | 0 | 1.462 | 1.462 | |
| 0 | 0.0121 | 0.2375 | 0 | 0 | 0.012 | 0.01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6529 | 0 | 0 | 0 | 0 | / |
| 0 | 1.3865 | 4.2038 | 0 | 0 | 1.387 | 1.387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3.5789 | 3.5789 | 0 | 0 | 3.579 | 3.579 | / |
| 1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生活污水所测项目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
| 2 | ****处理站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处理站 | 工业污水所测项目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的较严值的要求。 |
| 1 | 漆雾捕集大纸箱+四级干式过滤+沸石转轮+RTO蓄热式焚烧炉(TA001) | 总VOCS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6-2010)中烘干室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10)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中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漆雾捕集大纸箱+四级干式过滤+沸石转轮+RTO蓄热式焚烧炉(TA001) | 2号厂房5楼调漆、喷漆、烤漆、喷枪清洗等工序废气DA001、移印、水转印、移印设备擦拭清洁、调漆、喷漆、烤漆、喷枪清洗等工序废气DA002所测项目总VOCS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烘干室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10)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中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监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 |
| 2 | 漆雾捕集大纸箱+四级干式过滤+沸石转轮+RTO蓄热式焚烧炉(TA002) | 总VOCS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6-2010)中烘干室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10)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中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漆雾捕集大纸箱+四级干式过滤+沸石转轮+RTO蓄热式焚烧炉(TA002) | 2号厂房5楼调漆、喷漆、烤漆、喷枪清洗等工序废气DA001、移印、水转印、移印设备擦拭清洁、调漆、喷漆、烤漆、喷枪清洗等工序废气DA002所测项目总VOCS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烘干室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10)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中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监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 |
| 3 | 直排(锅炉废气) |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林格曼黑度执行**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直排(锅炉废气) | 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6、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7所测项目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林格曼黑度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 |
| 4 | 碱液喷淋塔 +干式过滤器+活性炭装置 | 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林格曼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其他炉窑二级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碱液喷淋塔 +干式过滤器+活性炭装置 | 剥漆炉废气DA008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结果均符合《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的要求;林格曼黑度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其他炉窑二级排放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监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 |
| 5 | 碱液喷淋 +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 | 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碱液喷淋 +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 | 污水处理废气DA010所测项目臭气浓度、氨、硫化氢监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 |
| 6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抽粒工序及危废仓库压制打包、贮存废气DA011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监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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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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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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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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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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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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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