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审计辩论同样是“询价”,这个110万元的项目为何被疑违规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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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审计中,常有人困惑:明明按单位内部制度走了询价程序,三家比选、价格合理,为什么审计一来就说是问题特别是项目金额刚好卡在“临界点”时,更是让人摸不着头脑。今天,从一个典型案例出发,****政府采购中的关键概念—— ****政府采购方式 的区别,以及为什么有些“询价”可能违规。
01一问:****政府采购方式,有何区别
答: 核心区别在于项目是否达到法定门槛。政府采购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采购额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采购品目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法定程序(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政府采购方式: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需执行法定程序,但需遵循单位内控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一句话:门槛之上走“法定程序”,门槛之下走“内控程序”。
02二问:一个案例:三个服务项目同日询价,总金额110万元,每个单项约37万元,中****公司。这有问题吗
答: 表面看,单项未超单位内部自行采购限额,也确实询价比选,似乎说得通。但深入分析,存在重大疑点,可能涉及“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监管及围标串标。案例数据:
采购时间:同一天,三个事项同时询价
采购事项:三个高度关联的信息化服务
参与供应商:三家公司, 名单完全一致
中选结果:****公司中选,合计 110万元

03三问:为什么说可能是“化整为零”
答: 关键在于**市202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关键数字—— 100万元。根据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 100万元(含)以上 的,****政府采购管理,执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案例中三个项目总金额110万元,已超过100万元的分散采购限额。若合并为一个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等法定方式采购。但拆分为三个约37万元的项目,就可以“合法地”走校内简易询价,大大降低了透明度和竞争性。这正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令禁止的“化整为零”行为。
04四问:政府采购里也有“询价”,这三个项目也是询价,有何不对
答: 这是常见误区! “校内自行组织的简易询价”与“****政府采购询价”是两码事。

维度

法定政府采购询价

单位内部自行采购询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只能用于货物(规格统一、现货充足、价格变化小的货物)

单位内部自行设定

评审组织

询价小组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不少于2/3

****小组

信息发布

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

无需向社会公开

核心规则

最低价成交

单位内部讨论确定

本案关键点:这三个项目是技术服务——属于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询价方式!
05五问:服务类项目不能用询价,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法条明确:适用对象是“货物”,不包括“服务”。因为服务往往具有无形性、差异性,无法像标准货物那样进行“一次报价、最低价成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也明确,询价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等要求明确、完整、统一的 货物 类项目”,再次排除了服务类项目。
06六问:服务类项目超过100万元,应用什么采购程序
答: 对于100万元-400万元之间的服务类项目(未达公开招标限额), 最常用、最合规的方式是竞争性磋商。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这种方式特别适合服务类项目,因为:
采用 综合评分法 ,价格分权重仅占10%-30%,可全面评估技术方案、团队实力
可以 边磋商边明确需求 ,适合技术复杂的服务项目
等标期不少于10日,保证充分竞争
若符合特定条件,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但竞争性磋商是最通用稳妥的选择。
07七问:事业单位采购110万元技术服务,正确流程是什么
答: 标准“**走”流程:
确认性质:核对预算110万元,属政府采购项目,首选 竞争性磋商 ,提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编制需求:市场调研,编制客观量化的采购需求
申报审批: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填报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代理: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共同编制磋商文件(价格分占10%-30%)
发布公告:省级以上指定媒体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文件发出到提交截止不少于10日
组织评审:磋商小组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不少于2/3),逐一磋商后综合评分
确定成交:从推荐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结果公告
签订合同:30日内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备案
履约验收:****小组全面验收,合格后付款,资料归档备查

08总结
回到案例:三个服务项目、同一天询价、同一批供应商、同一家中选、总价110万元——虽每个单项看似合规,但综合起来,正是典型的“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监管行为,且存在串标嫌疑。作为采购经办人,切记: 当项目总金额触及法定门槛时,不能再走内部简易程序。 合规不是看单项是否“超标”,而要看项目本质是否应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事业单位审计实务整理,属个人见解,仅供参考,欢迎讨论。具体操作请以当地最新法规为准。) 如果你在日常审计中也遇到过类似问题 我整理了一份 326****事业单位审计实战问题 的数据库,覆盖24个领域,每个问题都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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