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740059L | 建设单位法人:王兆强 |
| 王兆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高庄街道南冶村 |
| ****新型酒具生产扩建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6-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市**区高庄街道南冶村 |
| 经度:117.70568 纬度: 36.16643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9-17 |
| **区环报告表〔2025〕09170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40059L001W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100 |
| 34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740059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740059L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2MA3P2CUA14 | 竣工时间:2025-11-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209gF5EJ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计划投资3000万元,购置注塑机、吹瓶机、粉料机、干燥机、拌料机、打孔机、攻丝机、封口机、热熔机、压阀机、包装机等150台(套)主要生产设备,建成后可形成年产900万套新型酒具的规模。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工程实际总投资2100万元,共建设注塑机、吹瓶机、拌料机、粉料机、封口机、压阀机等共计115台/套。年产645万套新型酒具。 |
| 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干燥拌料、上料、注塑、冷却成型、软化、吹瓶、精加工、组装、包装、废料破碎 | 实际建设情况:干燥拌料、上料、注塑、冷却成型、软化、吹瓶、精加工、组装、包装、废料破碎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在运营期要加强各工序和生产运行管理,各类废气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处理处置,确保项目运营后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24#注塑机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25#~47#注塑机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48#~65#注塑机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66#~82#注塑机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 米高的排气简(DA005)排放;83#~85#注塑机、加热软化、包装封口、激光打孔等工序、设备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3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有组织废气: (1)1#车间:10#~35#注塑机废气:实际建设在注塑机注塑工序顶部设置集气罩+软帘,收集的VOCs经两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5#~9#软化吹瓶机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由15m排气筒DA004排放。 (2)2#车间:36#~70#注塑机废气:实际建设在注塑机注塑工序顶部设置集气罩+软帘,收集的VOCs经两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4排放; (3)3#车间:71#~74#注塑机注塑工序顶部设置集气罩+软帘,收集的VOCs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6排放;封口、压阀、热熔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处理由DA006排放;1-4#加热软化顶部、包装、打孔工序顶部设置集气罩+软帘,收集的VOCs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7排放。 (4)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集气罩未收集的VOCs废气、破碎产生的颗粒物废气,通过车间密闭,空间半密闭,提高有组织废气收集效率,粉碎机置于密闭车间内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3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 |
| ①1#车间:淘汰原有项目废气治理设施“光氧+活性炭”,原有项目注塑(1#—9#)废气与**项目注塑(10#—35#)废气共用两套“二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DA001)排放。5台软化吹瓶转移至1#车间,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DA004排放。 ②2#车间:排气筒合并。污染物治理方式与环评一致,排放量不变。 ③3#车间:新增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处理3#车间内注塑、封口废气。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中计划软化吹瓶工艺全部位于3#车间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建设中,为方便半成品运输,5套软化吹瓶工艺由3#车间转移至1#车间,1台注塑机转由1#车间移至3#车间 |
| 注塑机、吹瓶机位置分布与环评对比在厂区内发生轻微调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3680 | 0 | 0 | 0 | 13680 | 1368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43 | 0.354 | 0 | 0 | 0 | 0.397 | 0.354 | / |
| 1 | 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排放限值(60 mg/m3、3.0kg/h) | (1)1#车间:10#—35#注塑机废气:在注塑机顶部设置集气罩+软帘,收集的VOCs经两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5#—9#软化吹瓶机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由15m排气筒DA004排放。 (2)2#车间:36#—70#注塑机废气:在注塑机顶部设置集气罩+软帘,收集的VOCs经两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4排放; (3)3#车间:71#—74#注塑机废气:在注塑机顶部设置集气罩+软帘,收集的VOCs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6排放;封口、压阀、热熔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处理由DA006排放;1#—4#加热软化顶部、包装、打孔工序顶部设置集气罩+软帘,收集的VOCs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7排放 | 排气筒DA001:出口VOCs浓度最大值为2.92mg/m3,出口速率最大值为0.0113kg/h,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排放限值(60 mg/m3、3.0kg/h)。 排气筒DA004:出口VOCs浓度最大值为2.53mg/m3,出口速率最大值为0.0129kg/h,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排放限值(60 mg/m3、3.0kg/h)。 排气筒DA006:出口VOCs浓度最大值为2.82mg/m3,出口速率最大值为0.0054kg/h,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排放限值(60 mg/m3、3.0kg/h)。 排气筒DA007:出口VOCs浓度最大值为2.9mg/m3,出口速率最大值为0.0202kg/h,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排放限值(60 mg/m3、3.0kg/h) | |
| 2 | 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 | 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标准 | 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集气罩未收集的VOCs废气、破碎产生的颗粒物废气,通过车间密闭,空间半密闭,提高有组织废气收集效率,粉碎机置于密闭车间内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 厂界无组织废气VOCs最大值为1.06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2.0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值为0.314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3)。厂房外监控点1h平均浓度最大值为1.37mg/m3,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为1.49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1h均值6mg/m3,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 1 | 噪声治理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 通过选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合理布置噪音源位置、厂房隔声、车间密闭、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 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7.7dB(A),厂界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9.4dB(A) |
| 1 | 做好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废包装袋、废加热管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砂过滤器、废活性炭过滤器、废反渗透膜,由供货单位回收再生利用;下脚料与废品收集后经破碎后回用生产;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压缩机含油废液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处置;废油桶由供货单位回收再利用,厂区内损坏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转移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 废包装袋、废加热管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砂过滤器、废活性炭过滤器、废反渗透膜,由供货单位回收再生利用;下脚料与废品收集后经破碎后回用生产。 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压缩机含油废液,应委托具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废油桶日常由供货单位回收再利用,损坏后作为危险废物处置。依托现有危废间暂存危险废物。 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 1 | 建设单位在污染防治技术选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同时,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此外,还要加强环境风险的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防范污染措施的应急预案。污染治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出现异常排污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 已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备案编号: 370116—2026—006—L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