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2%春雷霉素水剂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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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检疫局2%春雷霉素水剂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1-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捷硕农业****公司

地址:****市高新区(**区****农贸市场1201负007号

被投诉人1:******检疫局

地址:******环**苑大厦

被投诉人2:正大鹏安****公司

地址:****市铁克其路冠农汇景台小区门面房3栋3层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捷硕农业****公司不服正大鹏安****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就******检疫局2%春雷霉素水剂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2月6****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6年2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评分项“投标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在蔷薇科果树上取得登记得15分”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排他性,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被投诉人在答复中声称该评分项基于采购需求和质量要求,属于项目必须技术要求,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未在蔷薇科果树上登记的春雷霉素水剂”存在无法满足防治需求,其答复回避了“仅两家供应商符合条件”的核心排他事实,未正面回应公平竞争问题。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在答复中声称“省级以上检验机构数量众多,对所有投标人公平一致”,但未回应“资质认定等效”的核心法律规定,其以机构级别设置限制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未提供省级以上机构的供应商的差别待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在答复中声称“有效期从生产日期计算,并非检验报告日期”,但未解决“生产时间与报告时间冲突”的核心矛盾,其答复回避了评分规则设计的不合理性,导致“二选一”的不公平情形,违反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在答复中声称“花期用药风险高,该要求是底线要求”,但未提供法律依据证明该专项报告为法定必备文件,也未说明为何常规登记证不能证明花期用药安全性,其答复未回应“额外要求无法律依据”的核心质疑,属于答非所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四,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评审因素不属于上述规定所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实行差别待遇或其实待遇的情形,评审因素未违反应当细化量化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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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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