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公司年表面处理500吨机械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项目,位于**市**区庭江路2 号,****造纸厂(停产)内原有厂房,建筑面积1150 ㎡。建设“年表面处理500 吨机械零部件”项目,其中包括:喷塑生产线一条,电泳生产线一条;铝阳极氧化生产线三条,前处理生产线一条。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空压机机组、制冷机组、纯水处理机组、喷砂机组等。项目总投资2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35 万元。
二、该项目《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能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内。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
项目除油槽、氧化槽、着色槽、封闭槽、除锈槽、磷化槽等在使用过程中需定期添加原辅材料和生产过程中自然损耗的水,并定期清理槽渣;电泳槽及电泳后的水洗槽采用超滤机回收水中的电泳漆,采用逆向补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除油后的水洗槽及着色后的水洗槽均采用逆向补水,溢流口出水经添加絮凝剂沉淀过滤,调节pH 后作为清洗水回用,不外排;喷雾冷凝吸附净化塔、水喷淋除尘器与碱液喷淋吸收塔均通过自身储液过滤沉淀槽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即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员工日常生活污水。员工生活污
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灌。
(二)大气污染防治
项目硫酸雾经收集后,采用碱液喷淋吸收塔处理后由15m(1#)排气筒排放;烘烤废气(非甲烷总烃)采用喷雾冷凝吸附净化塔+活性炭处理后由15m(2#)排气筒排放;打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5#)排气筒排放;喷砂粉尘经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5#)排气筒排放;静电喷塑工艺在独立的喷粉房内进行,房间为独立密闭的。喷塑后未被工件吸附的粉末涂料吸入粉末回收循环利用系统(四小旋风+脉冲反吹滤芯过滤系统处理后由15m(3#)排气筒排放),硫酸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的硫酸雾、非甲烷总
烃、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周界外最高浓度点限值要求。
五、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 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须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请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满足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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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9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