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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仅有两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可以继续评审吗
答:若在磋商过程中,仅有两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仅有两种情况可以继续评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注意,前提条件是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否则(如资格审查阶段仅剩2家供应商),则依法应终止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重新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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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三家投标供应商A、B、C。A供应商投标的产品里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且本国产品成本之和未到总成本的80%。B供应商和C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全部为本国产品。那么,给予B供应商和C供应商投标报价20%的价格扣除,对A供应商属于本国产品部分的报价进行20%的价格扣除,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A供应商投标产品包含本国产品和非本国产品,本国产品成本占比不足80%,不能享受任何价格扣除。法规从未授权按“产品组成部分”拆分计算价格扣除。扣除对象只能是整个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要么整体享受20%扣除,要么完全不享受。给予B、C供应商20%价格扣除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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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开招标项目,评审专家评审错误且影响结果,怎么办
答:需要区分评审错误类型。若属于87号令六十四条的四种情形,评标报告签署后,****委员会重新评审。若重新评审改变结果,须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标书代写
若不属于87号令六十四条的四种情形不得重新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若采购合同已履行,则不得重新组建。
需注意,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评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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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标公告明确了采购产品的单价,但是招标文件是按照总价报价的,没有规定具体产品单价,如果某个产品单价高于招标公告明确的单价,算不算无效投标
答:招标公告属于采购活动的初步信息公示,其内容通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只有招标文件才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如果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单价限价,则公告中的单价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标书代写
文字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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