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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镇报来的《****政府关于**县旧县镇2025年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的请示》(旧政〔2026〕1 号)收悉。受****委托,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旧县镇**村集体农用地 0.01 公顷(其中耕地0.0087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旧县镇**村旱地 0.0087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013 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0.01 公顷,作为旧县镇**村陈永欢户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
二、该用地按使用方式提供,只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不得作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示。
三、****政府应严格按《****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 号)及《****办公室****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杭政办〔2020〕51 号)办理分户审批手续。
此复。
****政府
2026 年 3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