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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223MADEUQJX9D | 建设单位法人:孙海艳 |
| 刘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天海道与顺帆路**北10米 |
|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探伤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452-M7452-检测服务 |
| 建设地点: | **市**区 ****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天海道与顺帆路**北10米 |
| 经度:116.9759 纬度: 38.9297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18 |
| 津环辐许可表〔2025〕0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 |
| 8.2 | 运营单位名称:**** |
| 158****247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1MA07AQ7L52 | 验收监测单位:**瑞丹辐射****公司 |
| 911********2593637 | 竣工时间:2025-05-29 |
| 2025-12-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2-31 |
| 2026-02-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js-eia.cn/project/detail?type=6 proid=404f7eaea665d****2698ff3b2aa9c67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单位拟购置2台X射线探伤机(型号均为XXG-2505),用于市政供水、燃气管道焊缝无损探伤。探伤工作无固定场所,****结构厂房设置暗室(含冲洗室)、评片室、设备室、危险废物仓库。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已购置2台X射线探伤机(型号均为XXG-2505),用于市政供水、燃气管道焊缝无损探伤。探伤工作无固定场所,****结构厂房设置暗室(含冲洗室)、评片室、设备室、危险废物仓库。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X射线无损检测 | 实际建设情况:X射线无损检测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X射线探伤机拟设置钥匙开关、紧急停机按钮、出束声光提示等安全联锁措施,拟为辐射工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X-γ剂量率仪、个人防护用品等,探伤现场拟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配备铅屏风等器材,当现场探伤作业监督区范围内有无法撤离的公众成员时,在对应方向上使用铅屏风进行屏蔽。 | 实际建设情况:X射线探伤机均设有钥匙开关、紧急停机按钮、出束声光提示等安全联锁措施,公司已配备4个人剂量计、4台个人剂量报警仪、2台便携式X-γ剂量率仪、2樘铅屏风、4套个人防护用品等,并在探伤现场张贴或树立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当现场探伤作业监督区范围内有无法撤离的公众成员时,在对应方向上使用铅屏风进行屏蔽。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单位拟对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拟指定专人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在进行探伤前,公司需要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探伤现场考察,制定现场探伤作业方案,探伤前公告,探伤前采取屏蔽措施等,此外在进行现场探伤作业时,为了降低探伤作业对公众产生不良影响,还需要进行警戒、监测等工作。 | 实际建设情况:公司开展工作期间对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已成立辐****领导小组,已指定专人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 探伤工作进行前,公司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探伤现场考察,制定现场探伤作业方案,探伤前公告,探伤前采取屏蔽措施等,并在进行现场探伤作业时,对现场进行警戒、监测等工作。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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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探伤工作无固定场所,****结构厂房设置危险废物仓库。 | 探伤工作无固定场所,****结构厂房设置危险废物仓库。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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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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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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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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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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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和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预测,拟建项目辐射职业人员照射剂量约束值执行2mSv/a,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执行0.lmSv/a。 3. 对直接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 在开展移动(现场)探伤工作时,须依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划分控制区、监督区,在监督区边界悬挂清晰可见的“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在控制区边界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禁止进入射线工作区”警告牌;应设置提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并与探伤机联锁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移动(现场)探伤期间,每一个探伤作业班组应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一台便携式X-γ剂量率仪和能在现场环境条件下可听见、看见或产生振动信号的个人剂量报警仪并佩戴个人剂量计。探伤机应设有延时开机装置。 5. 设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本项目应配备不少于2台便携式X-γ剂量率仪、4个个人剂量报警仪、4个个人剂量计。 6. 你单位洗片产生的废显(定)影液(含洗片废水)、废胶片等危险废物,应按照法律规定存放在设备存放间南侧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或者委托探伤企业提供的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7. 你单位在项目建成后投入使用之前,须依法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8. 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核技术利用》(HJ 1326-2023)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 你单位应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如发生辐射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 公司已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公司严格按照辐射工作人员、公众的剂量约束值2mSv/a和0.1mSv/a管理设备和辐射工作人员,减少人员照射剂量。 3. 直接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已通过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取得考核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4. 建设单位已对辐射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划分控制区、监督区。在监督区边界悬挂清晰可见的警告牌,设专人警戒。在控制区边界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禁止进入射线工作区”警告牌;已设置提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并与探伤机联锁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移动(现场)探伤期间,每一个探伤作业班组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一台便携式X-γ剂量率仪和能在现场环境条件下可听见、看见或产生振动信号的个人剂量报警仪并佩戴个人剂量计。探伤机设有延时开机装置。 5. 公司已设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已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2台便携式X-γ剂量率仪、4个个人剂量报警仪、4个个人剂量计、4套个人防护用品(铅衣、铅手套、铅眼镜)、2樘铅屏风。 6. 建设单位洗片产生的废显(定)影液(含洗片废水)、废胶片等危险废物,已按照法律规定存放在设备间南侧的危险废物仓库或者委托探伤企业提供的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合佳威****公司进行处置。危险废物仓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7. 公司已在项目建成后投入使用之前,依法申请领取了《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00879]),已许可本项目2台射线装置使用。 8. 本项目辐射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已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核技术利用》(HJ 1326-2023)及相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9. 公司已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如发生辐射事故应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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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