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发布日期 | 2026-03-16 11:33 | 来 源 | ****农业农村局 |
| 内容概述 | **市****林业局对雷**运输用于屠宰的畜禽(猪)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雷**于2025年8月29日运输生猪到达目的地后未在平台操作“确认到达”,导致无法申报新检疫证明。依据相关规定,对其罚款1000元,处罚决**期为2026年3月10日,公示期限一年。 | ||||
**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示审批单
单位:**市****林业局 批准时间:2026年3月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其他类:“双随机”事项□ |
| 公示范围 | “信用**”****政府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栏 | ||
| 事项名称 | 雷**运输用于屠宰的畜禽(猪)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
| 具 体 内 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雷** 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号:610********21615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阎农罚〔2026〕 1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 违法事实:2026年3月2日,当事人雷**向****林业局执法大队反映,其于2025年8月29日12时许,从**省**市**县老庙镇运输了25头生猪,动物检疫证明为动物B NO610****2183,运输目的地为**省**市**县淡村镇****屠宰场。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未在**省智慧动检平台操作“确认到达”,导致平台触发预警,目前无法申报新的检疫证明。 执法大队系统管理员通过登录“**智慧动监”平台核查发现,对应序号29的运输车辆(车牌号陕U50628 )因“未按规定到达目的地后向启运地报告”,已于2025年9月1日12:05被系统自动暂停出证(该车辆累计暂停出证1次),导致当事人无法申报新的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已对系统监管信息截图固定证据,并告知当事人配合后续调查处理。 处罚依据: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处罚类型:罚款 处罚金额:1000元 处罚内容:罚款1000元处罚决**期:2026年3月10****机关:**市****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执法大队 公示期限:一年 | ||
| 单位负责人 (签字) | 分管领导 (签字) | 行政主管领导 (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