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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我公司代理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编号:****。现就本项目投标资格要求(一般资格与特殊资格重复)事宜,作如下澄清:
1.原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现明确为:“****机关核发的有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取消原特殊资格“****机关****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要求,相关资格要求已融入一般资格,无需单独提供。
3.原获取采购文件需提供的资料中取消对营业执照的相关要求。标书代写
其他内容不变。
4.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区友山基金大厦24楼
项目联系人:王锋莉(项目负责人)、卢德锋、刘源
项目联系方式:133****7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