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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1********9316404 | 建设单位法人:康健 |
| 张明超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省**市**马厂镇杨官店二村 |
| ******公司机箱、机柜改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11-C3311-金属结构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 马厂镇杨官店二村 |
| 经度:116.****492 纬度: 38.****6583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07 |
| 青审批环表〔2024〕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9-1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 |
| 3 | 运营单位名称:******公司 |
| 911********931640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944MA7HTK0323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944MA7HTK0323 | 竣工时间:2025-09-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01702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全厂年产机箱、机柜 40 万台,其中本项目新增产能为:年产机箱、机柜 20 万台 | 实际建设情况:全厂年产机箱、机柜 40 万台,其中本项目新增产能为:年产机箱、机柜 20 万台(未经喷涂及固化) |
| 实际取消新增生产车间机箱、机柜生产工艺中的静电喷涂、烘干固化工序,实际全厂年产机箱、机柜 40 万台,其中本项目新增产能为:年产机箱、机柜 20 万台(未经喷涂及固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设计购置静电喷涂生产线1条(包括喷室4个、喷涂烤室1个、天然气燃烧机1台)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未购置,取消新增生产车间机箱、机柜生产工艺中的静电喷涂、烘干固化工序,即扩建喷涂工序、扩建烘干固化工序及其治理设施和排气筒均未建设。未购置设备后续不再建设。 |
| 取消新增生产车间机箱、机柜生产工艺中的静电喷涂、烘干固化工序,即扩建喷涂工序、扩建烘干固化工序及其治理设施和排气筒均未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设计本项目现有静电喷涂生产线喷涂工序经密闭喷涂+“滤芯除尘器+布袋除尘器”(1 套)+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现有静电喷涂生产线喷涂工序处理设施仍为密闭喷涂+“滤芯除尘器+布袋除尘器”(2套)+15m高排气筒(P1/P2)排放 |
| 取消新增生产车间机箱、机柜生产工艺中的静电喷涂、烘干固化工序,现有静电喷涂生产线喷涂工序处理设施仍为密闭喷涂+“滤芯除尘器+布袋除尘器”(2套)+15m高排气筒(P1/P2)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设计投资总概算为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概算为12万元,占投资总概算的4%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总投资为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占总投资的1.5%。 |
| 取消新增生产车间机箱、机柜生产工艺中的静电喷涂、烘干固化工序,现有静电喷涂生产线喷涂工序处理设施仍为密闭喷涂+“滤芯除尘器+布袋除尘器”(2套)+15m高排气筒(P1/P2)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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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159 | 0.408 | 0 | 0 | 0.016 | 0.016 | / |
| 0 | 0.0087 | 0.905 | 0 | 0 | 0.009 | 0.009 | / |
| 0 | 0.019 | 1.44 | 0 | 0 | 0.019 | 0.019 | / |
| 1 | 本项目现有烘干固化工序和天然气燃烧产生废气,在烤室出入口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剪切工序的激光切割产生粉尘废气,经移动式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焊尘,以颗粒物计,焊接废气经移动式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粉尘,以颗粒物计,打磨废气经移动式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项目天然气燃烧机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 1 和表 2 标准,同时满足《****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沧环办【2019】151)要求;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表面涂装业标准。 颗粒物、SO2、NOX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的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 3 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2 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甲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 | 本项目现有烘干固化工序和天然气燃烧产生废气,在烤室出入口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剪切工序的激光切割产生粉尘废气,经移动式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焊尘,以颗粒物计,焊接废气经移动式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粉尘,以颗粒物计,打磨废气经移动式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项目固化烘干工序DA002出口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最高排放浓度(折算后)为16.5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的最高排放浓度(折算后)为29mg/m3,林格曼黑度<1级,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中表1和表2中标准同时满足《****环境局关于工业炉窑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沧环办【2019】151号)要求(颗粒物浓度≤30mg/m3、二氧化硫浓度≤200mg/m3、氮氧化物浓度≤300mg/m3、林格曼黑度≤1级);非甲烷总烃(以碳计)的最高排放浓度为4.74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21μg/m3(换算后为0.421mg/m3),二氧化硫最高排放浓度为0.025mg/m3,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为0.037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1.0mg/m3、二氧化硫浓度≤0.4mg/m3、氮氧化物浓度≤0.12mg/m3);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74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2.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66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610μg/m3(换算后为0.610mg/m3),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要求(颗粒物浓度≤5mg/m3)。 |
| 1 |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隔声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隔声降噪措施。 | 经检测,该项目东侧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6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5dB(A)),南侧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66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70dB(A)),西、北两侧紧邻企业,不具备检测条件。 |
| 1 | 项目边角料、焊渣、粉尘、废滤芯、废滤筒、废布袋、布袋除尘器产生的混色塑粉,收集后外售;滤筒除尘器产生的回收塑粉,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机械维修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按要求收集至危废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 项目边角料、焊渣、粉尘、废滤芯、废滤筒、废布袋、布袋除尘器产生的混色塑粉,收集后外售;滤筒除尘器产生的回收塑粉,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机械维修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按要求收集至危废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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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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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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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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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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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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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