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524/202601-00056 | 信息分类: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 |
| 节能审查 | 发布日期:2026-01-23 15:06 | |
| ****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01-23 | |
| ****委员会 | 有效性:有效 | |
| 【节能审查】关于****年产10000套铝镁合金轮胎模具一期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 | ||
| 怀发改能评〔2026〕1号 | 关键词:节能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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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年产10000套铝镁合金轮胎模具一期项目>审查的申请》及节能报告等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关于****年产10000套铝镁合金轮胎模具一期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
二、项目用地面积约180亩。利用现有厂房基础建设联合生产车间,完成办公楼、****中心修缮建设,****中心、铝花成型机、机械手、****中心等生产设备,形成年产10000套铝镁合金轮胎模具的生产规模。
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19.14吨标准煤(当量值),6161.49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费电1837.56万千瓦时,天然气196050立方米、柴油10吨、蒸汽5400吨、水14168立方米、氩气2025千克。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事项。
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委存档备查。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对相关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