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 |
| 发布机构:核管局 | 发文日期:2026-03-16 |
| 名 称:2026年3月16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 文件编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 1 | 回旋加速器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退役项目 | ** | **** | **玖清****公司 | 为满足发展规划,研究所拟计划对位于**市**区钱荣路20****实验室项目实施整体退役,包括microPET研究中心和科研部,均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主要环境影响: 1、截至2025年3月20日现场监测时,本项目拟退役场所内无放射性药物遗留。 2、截至2025年3月20日现场监测时,废物库已无放射性固体废物遗留。场所内遗留的废活性炭已存放近两年,计划经检测合格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回旋加速器及其废靶等暂存于microPET研究中心的回旋加速器机房内,废靶等计划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回旋加速器在****研究所北侧仓库,****公司拆解处理。其余遗留物品设施包括通风橱、铅玻璃观察窗、铅防护门、桌椅、冰箱等,研究所计划将冰箱搬运至**科研楼使用,其余物品设施均计划报废处理。 3、2025年5月对衰变池放射性废水水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1#衰变池水样总α为3.33×10-2Bq/L,总为0.92Bq/L,2#衰变池水样总α为0.13Bq/L,总为0.16Bq/L,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放射性废液总排放口总α不大于1Bq/L、总β不大于10Bq/L”的要求,衰****研究所污水处理站。 4、根据检测结果,本项目拟退役工作场所的β表面污染<MDL,低于0.8Bq/cm2,已达到清洁解控水平,无需进行去污处理;拟退役工作场所的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在(61.3~81.3)nGy/h范围内,与拟退役工作场所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相当,且处于**省室内环境天然γ辐射剂量率测值范围内;拟退役回旋加速器机房内的废靶暂存铅罐周围γ辐射水平最大为391nGy/h,研究所计划在场所****公司回收处理该机房内的废靶,****研究所北侧仓库,后再对机房内进行巡测,在确认其无放射性污染且经审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该场所可无限制开放。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小组 为了确保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领导小组,****小组纳入本项目辐射安全管理,由研究所现有辐射安****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在放射防****领导小组的管理下,****小组负责退役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场地监测、污染场地的去污、放射性废物的整备处理等,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和辐射防护等方面的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 在操作前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人员任务分工。 3、制定全过程监测计划 对退役前、退役过程中的现场辐射水平及个人受照剂量进行监测,对拟退役场址退役后对整个退役场址进行辐射监测。 退役现场做好必要的警示标识,有专人值守,必要时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辐射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需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负责退役项目的7名辐射工作人员均已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在项目退役过程中均不参与其他辐射工作。 4、三废处理 衰变池废水:2025年5月对衰变池放射性废水水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1#衰变池水样总α为3.33×10-2Bq/L,总为0.92Bq/L,2#衰变池水样总α为0.13Bq/L,总为0.16Bq/L,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放射性废液总排放口总α不大于1Bq/L、总β不大于10Bq/L”的要求,衰变池****处理站。 固体废物:截至2025年3月20日现场监测时,废物库已无放射性固体废物遗留。场所内遗留的废活性炭已存放近两年,计划经检测合格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回旋加速器及其废靶等暂存于microPET研究中心的回旋加速器机房内,废靶等计划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回旋加速器在****研究所北侧仓库,****公司拆解处理。其余遗留物品设施包括通风橱、铅玻璃观察窗、铅防护门、桌椅、冰箱等,研究所计划将冰箱搬运至**科研楼使用,其余物品设施均计划报废处理。 放射性废气:在原场所封存和退役过程中,无放射性药物使用,不涉及放射性废气排放。 | 无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6107 通讯地址:**市江东北路176号,****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