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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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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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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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城市****中心信号技术项目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1-1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开发区科学大道119号506房

被投诉人 1 :****学院

地址:**市昆仑大道1258号

被投诉人 2 :**同泽工程****公司

地址:**市**区凯旋路16****中心**大厦18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18****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认为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25年12月25日以《****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函》通知投诉人予以补齐补正材料。2026年1月4日,****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包含预中标方在内的其他投标人未对有关投标货物提供产品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回复函部分内容前后矛盾,我司对回复函提出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
(三)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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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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