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心:
你单位填报的 202********955 号《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申请表》及所附的相关文件 、图纸、资料收悉。经审核 ,该项目已经****委员会以普发改投〔2021〕98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89 号 )、国家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同意核发**路(真南路-桃惠路) 道路改扩建 、 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沪普书(2026)BA310********0209 ), 并告知相关管理意见如下:
一 、 选址意见
1 、建设项目名称: **路(真南路-桃惠路)道路改扩建 、 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工程。
2 、项目建设依据:《**市**区桃浦科技智慧城( W06-1401 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沪府〔2016〕49号 )。
3 、项目拟选位置: **区桃浦镇, 南起真南路 、 北至桃惠路。
4 、规划用地性质: 道路用地。
5 、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 总用地面积约 50298.91 平方米, 其中: 地表用地面积约 49738. 02 平方米(含退让用地面积约 0. 0 平方米),地上空间用地面积 560. 89 平方米 ,地下空间用地面积 0. 0 平方米( 以实测为准)。
6 、拟建设规模: 道路全长约 1635 米,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28 米( 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二 、用地预审意见
根据《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89 号 ),属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 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三 、规划设计要求
1 、建设工程性质: 道路。
2 、规划道路等级及建设规模: 城市次干路, 规划红线宽度 28 米。
3 、应以经批准的规划为依据,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核准的****中心线,****中心线坐标。
4 、道路断面: 按规划所确定的道路等级 、 红线宽度 ,以及实际的交通模式 、交通组织 、交通流量等因素, 并兼顾景观功能综合确定道路横断面布置形式, 按规划一次实施。道路附属设施设计应符合《**市街道设计导则》、《街道设计标准》 的要求, 按照集约 、 美观的原则, 对公共标识 、 电信箱 、路灯 、座椅 、废物箱等市政设施和街道家具进行集中布局,采用 “ 一杆多用 、 一箱多用” 等方式进行整合,使街面环境整洁有序, 提高城市品质。
5 、在设计方案中应做好与横向相交道路的工程设计 、施工衔接工作,处理好本工程路面标高和邻近地块的室外地坪标高的关系, 保证周边单位 、居民正常出行。
6 、因交通 、 市政工程引起的管线**和改建,需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在设计方案阶段同步提交。 中心城 、** 、核心镇 、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新 、改 、扩建工程还应充分考虑有关部门对架空线入地的要求,实施沿途架空线入地改造, 并在设计方案阶段明确实施方案。
7 、桥梁设计应符合相应技术规定, 考虑人行通行需求及地面辅道车辆通行需求, 与现状道路顺接。人行梯道 、桥墩的设计应注意在河流陆域控制线范围内预留防汛通道的宽度, 保证防汛通道的联系贯通。
8 、桃浦智创**域道路建设应符合《桃浦智创城市政道路品质提升标准化导则》, 加快推进市政道路高质量配套建设, 打造宜居宜业**。
9 、除上述要求外, 还应符合《**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中的有关要求, 并以最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四 、其他设计条件和要求
1 、该项目涉及生态环境 、 绿化 、 市容 、 建管 、 交通 、交管 、水务等管理要求的,****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落实。
2 、建设工程需跨越现状 、 规划河流的, 河面宽度 、 梁底标高 、净空等应满足水务 、航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
3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状况的分析研究工作。
五 、其他管理要求
1 、设计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设计文件无效。
2 、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 建设单位在有效期满且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延期,由我局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自行失效。延续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3 、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可凭本规划土地意见书开展土地前期准备工作; 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可凭本规划土地意见书进行收地公告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和收回土地过程中应处理好权属关系, 保障权属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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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