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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4482483 | 建设单位法人:王德强 |
| 胡骑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市大箕铺镇三角桥村 |
| 特种硅灰石短纤制造项目(一厂)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99-C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市大箕铺镇三角桥村 |
| 经度:114.98052 纬度: 30.05733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23 |
| 冶环审函〔2025〕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00 |
| 229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448248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4482483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281MAC39YF84Q | 竣工时间:2025-10-15 |
| 2025-09-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0-15 |
| 2026-01-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线下公示 |
| 该项目位于**省**市**市大箕铺镇三角桥村,属于技术改造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该项目位于**省**市**市大箕铺镇三角桥村,属于技术改造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229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在维持现有生产线、生产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新增磨粉生产线;年产特种硅灰石短纤12000吨,主要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使产品提质增效,购置新设备(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及淘汰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109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在维持现有生产线、生产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新增磨粉生产线;年产7200吨特种硅灰石短纤、800吨色选精矿2,主要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使产品提质增效,购置新设备(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及淘汰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
| 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本次仅建设1栋磨粉车间、1栋办公楼;未建设的1栋破碎筛分车间、环辊磨、颚破、反击破、光选、冲击磨工序及配套环保设施另行验收,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磨粉、颚破、光选、反击破、搅拌、筛分 | 实际建设情况:磨粉、搅拌、筛分 |
| 环辊磨、颚破、反击破、光选、冲击磨工序未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废水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生产区2#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附近农户定期清掏用作农田肥料,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厂区截流沟收集至雨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喷淋降尘,不外排。 二、废气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区2#给料粉尘、搅拌粉尘、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输送至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简DA001高空排放。雷蒙磨粉尘通过全密闭管道收集后输送至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后再由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各环辊磨粉尘通过全密闭管道收集后分别输送至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3-TA004)处理后再由同一根15m高排气简DA002高空排放。各成品仓粉尘通过仓顶全密闭管道收集后,同集气罩收集的灌装粉尘,一起输送至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5)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颚破粉尘、筛分粉尘、光选粉尘、反击破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输送至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6)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简DA003高空排放。各冲击磨粉尘通过全密闭管道收集后分别输送至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7-TA010)处理后由同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未收集的生产粉尘经加强车间通风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车辆运输扬尘采取喷淋降尘、覆盖防尘网、场地硬化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项目有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15m排气筒,浓度:120mg/m3、速率:3.5kg/h”的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1.0mg/m3”限值要求。 三、噪声 严格落实噪音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音生产设备、厂房封闭隔音、距离衰减、减震。项目生产区2#厂界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废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处置。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经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筛分废物、光选废物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填埋场填埋;除尘器收尘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作为副产品出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废油桶、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及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生产区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 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道路抑尘用水经自然蒸发消耗,不外排。 项目未建设原料堆场,仅建设封闭式生产车间,生产区域无物料流失、无初期雨水污染产生,因此未建设雨水沉淀池及截流沟,雨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二、废气 项目主要废气污染物包括给料、输送、磨粉、中间成品仓、搅拌、成品仓、筛分、灌装、色选、运输产生的废气。 (1)给料、输送、色选:给料、输送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色选粉尘经全封闭色选机收集,一并输送至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再由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2)雷蒙磨磨粉:雷蒙磨全密闭,磨粉粉尘经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再由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3)中间成品仓、成品仓:项目设置1个中间成品仓、2个成品仓,中间成品仓、成品仓粉尘分别经仓顶除尘器(TA003-TA005)处理,再在全封闭车间无组织排放。 (4)搅拌、筛分:搅拌机、圆振筛全密闭,无搅拌、筛分粉尘外逸。 (5)灌装:灌装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输送至滤筒除尘器(TA006)处理,再由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6)运输:车辆运输扬尘采取场地硬化、洒水降尘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根据2026年1月13日~14日的监测结果,项目有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15m排气筒,浓度:120mg/m3、速率:3.5kg/h”的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1.0mg/m3”限值要求。 三、噪声 项目北侧厂界邻近315省道,北厂界噪声排放应调整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限值要求。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雷蒙磨、搅拌机、圆振筛等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其噪声源强约60~100dB(A),生产设备采取优化布局、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 根据2026年1月13日~14日的监测结果,北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限值要求,东、南、西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限值要求。 四、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筛分废物、除尘器收尘、废包装材料)、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和生活垃圾。 (1)筛分废物、除尘器收尘: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作为副产品外售。 (2)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3)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4)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 一、废气 (1)搅拌机、圆振机改为全密闭,搅拌、筛分粉尘由集气罩收集改为不外逸。 (2)新增输送、色选工序,输送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色选粉尘经全封闭色选机收集,一并输送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再由排气筒排放。 环辊磨、颚破、反击破、光选、冲击磨工序及配套环保设施未建设,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二、废水 (1)项目未建设原料堆场,仅建设封闭式生产车间,生产区域无物料流失、无初期雨水污染产生,因此未建设雨水沉淀池及截流沟,雨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道路抑尘用水调整为使用市政供水。 三、噪声 项目北侧厂界邻近315省道,北厂界噪声排放应调整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限值要求。 四、固废 (1)未设置光选工序,无光选废物产生。 (2)筛分废物处置方式由填埋改为作为副产品外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使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该项目申请的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456t/a。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现场调查,本项目已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使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根据本次验收监测结果,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实施后的全厂颗粒物实际排放量为0.279t/a,未超过环评阶段的总量指标:颗粒物0.456t/a。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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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1492.8 | 0 | 0 | 0 | 1492.8 | 1492.8 | / |
| 0.067 | 0 | 0.067 | 0 | 0 | 0.067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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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 0.279 | 18.356 | 0 | 0 | 18.179 | 0.27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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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化粪池 | / | 项目设置1个容积为5m3的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附近农户定期清掏用作农田肥料 | / |
| 1 | 集气罩、布袋除尘器(TA001-002)、仓顶除尘器(TA003-TA005)、滤筒除尘器(TA006)、排气筒(DA001-002)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1)给料、输送、色选:给料、输送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色选粉尘经全封闭色选机收集,一并输送至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再由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2)雷蒙磨磨粉:雷蒙磨全密闭,磨粉粉尘经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再由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3)中间成品仓、成品仓:项目设置1个中间成品仓、2个成品仓,中间成品仓、成品仓粉尘分别经仓顶除尘器(TA003-TA005)处理,再在全封闭车间无组织排放。 (4)搅拌、筛分:搅拌机、圆振筛全密闭,无搅拌、筛分粉尘外逸。 (5)灌装:灌装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输送至滤筒除尘器(TA006)处理,再由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6)运输:车辆运输扬尘采取场地硬化、洒水降尘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 根据2026年1月13日~14日的监测结果,项目有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15m排气筒,浓度:120mg/m3、速率:3.5kg/h”的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颗粒物:1.0mg/m3”限值要求。 |
|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生产设备采取优化布局、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 | 根据2026年1月13日~14日的监测结果,北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限值要求,东、南、西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限值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处置。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经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筛分废物、光选废物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填埋场填埋;除尘器收尘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作为副产品出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废油桶、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及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生产区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筛分废物、除尘器收尘、废包装材料)、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和生活垃圾。 (1)筛分废物、除尘器收尘: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作为副产品外售。 (2)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3)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4)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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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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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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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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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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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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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