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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751254K | 建设单位法人:蔡耿烽 |
| 胡盛辉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揭****科技园 |
| 国鑫货运码头装卸货种调整技改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532-G5532-货运**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地都镇光裕村、**下游东岸 |
| 经度:116.56261 纬度: 23.39813 | ****机关:****环境局空港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25 |
| 揭市环(高新区)审〔2024〕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751254K004X |
| 2026-01-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50 |
| 22.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751254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751254K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5200MA54UKGP4W | 竣工时间:2026-01-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index.asp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对货种种类进行调整,新增进港煤炭焦炭85万吨/年、进港铁矿石100万吨/年,同时现有工程散货瓷土进港35万吨/年减至10万吨/年、砂石材料进港185万吨/年减至45万吨/年、水泥(袋装)进港20万吨/年减至10万吨/年、粮食(袋装)进港20万吨/年减至10万吨/年,码头设计总吞吐量不变;建设密闭装卸线,设置2个转运站,将本项目新增货种运输到国鑫钢铁厂内。技改后码头工程、用海面积及港区陆域用地等均保持不变。 | 实际建设情况:对货种种类进行调整,新增进港煤炭焦炭85万吨/年、进港铁矿石100万吨/年,同时现有工程散货瓷土进港35万吨/年减至10万吨/年、砂石材料进港185万吨/年减至45万吨/年、水泥(袋装)进港20万吨/年减至10万吨/年、粮食(袋装)进港20万吨/年减至10万吨/年,码头设计总吞吐量不变;建设密闭装卸线,设置2个转运站,将本项目新增货种运输到国鑫钢铁厂内。码头工程、用海面积及港区陆域用地等均保持不变。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件杂货码头前沿装卸采用门座起重机;水平运输采用牵引车+平板车;堆场作业采用轮胎吊和叉车联**业。 散货码头前沿装卸采用门座起重机(带抓斗);水平运输采用自卸车;堆场作业采用装载机和推土机堆高、转堆。 | 实际建设情况:件杂货码头前沿装卸采用门座起重机;水平运输采用牵引车+平板车;堆场作业采用轮胎吊和叉车联**业。 散货码头前沿装卸采用门座起重机(带抓斗);水平运输采用自卸车;堆场作业采用装载机和推土机堆高、转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优化厂区布局,做好项目管道密闭措施,加强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和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类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2.废水:加强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确保废水不外排。项目到港船舶含油污水经接收后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置;其他废水(港区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机修含油污水和流动机械冲洗含油污水、码头面冲洗废水、散货堆场沥水、码头及堆场径流雨污水等)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3.固废: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要求妥善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工作。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废油桶及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要求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按规范要求设置收集装置和建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4.噪声:强化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合理布局,各噪声源采用隔声、减震、消声等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已落实,本项目散货卸船采用围闭及湿法除尘,散货堆场采用防风抑尘网、湿法喷淋除尘,堆场内装卸设备采用封闭及湿法除尘,自卸车采用封闭式车厢及湿法除尘,转运站采用湿法喷雾除尘等。经验收检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2.已落实,本项目到港船舶含油污水经接收后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置;其他废水(港区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机修含油污水和流动机械冲洗含油污水等)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经验收检测报告,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回用水可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车辆冲洗、道路清洗、绿化用水的较严值要求。3.项目港区生活垃圾、到港船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含尘废水处理污泥、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单位处理。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废油桶、隔油池定期清理含油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并在项目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暂存,并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 建设单位已根据危险废物特性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4.已落实,项目选用底噪设备;采用吸声、减噪、隔声措施;港区陆域边界设置绿化带等治理措施,经验收检测报告,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4类标准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做好环境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事故应急能力,确保任何事故情况下废水不排入外环境,有效防止风险事故等造成环境污染,确保周边的环境安全。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已按规范配置相关溢油事故应急物资,加强到港船舶的管理。港区及码头采取雨污分流,并设置足够规模的污水暂存、处理设施,避免废水事故排放。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演练,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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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车辆冲洗、道路清洗、绿化用水的较严值 | 陆域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船舶生活污水经码头前沿接收设施(船舶生活污水智能接收柜)接收、流动机械冲洗含油污水经冲洗区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码头面冲洗废水、散货堆场沥水、码头及堆场径流雨污水(初期雨水)、转运站冲洗废水经港区三级沉淀池预处理后汇合通过管道排入现有工程综合污水处理设施(水解酸化+接触氧化+臭氧消毒)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车辆冲洗、道路清洗、绿化用水的较严值后,回用于项目环保喷洒、地面及机械冲洗、绿化用水等,不外排。 | 已监测 |
| 1 | 噪声防治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4类标准 | 选用底噪设备;采用吸声、减噪、隔声措施;港区陆域边界设置绿化带等治理措施。 | 已监测 |
| 1 | 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要求妥善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工作。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废油桶及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要求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按规范要求设置收集装置和建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 项目港区生活垃圾、到港船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含尘废水处理污泥、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单位处理。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废油桶、隔油池定期清理含油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并在项目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暂存,并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 建设单位已根据危险废物特性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
| 1 |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做好环境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事故应急能力,确保任何事故情况下废水不排入外环境,有效防止风险事故等造成环境污染,确保周边的环境安全。 | 本项目已按规范配置相关溢油事故应急物资,加强到港船舶的管理。港区及码头采取雨污分流,并设置足够规模的污水暂存、处理设施,避免废水事故排放。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演练,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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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