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505MABMRPU62W | 建设单位法人:高博 |
| 李亚楠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开发区 |
| **高新区富春江路188号1号楼15层 |
| ****外泌体研发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40-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开发区 |
| 经度:120.430833 纬度: 31.354722 | ****机关:******开发区****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4-21 |
| 苏环建〔2023〕05第008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05MABMRPU62W001W |
| 2023-12-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505MABMRPU62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506MA22FR42XG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581MA1Y97PD3C | 竣工时间:2023-09-2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3-12-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1-0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js-eia.cn/project/detail?type=4 proid=36775aab843291c68f96a894dd10ce11 |
| 一、该项目位于**高新区富春江路188号1号楼15层,建设规模为研发细胞外泌体100g/年。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建设地点为**高新区富春江路188号1号楼15层,建成投入运行后,年研发细胞外泌体100g/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该项目位于**高新区富春江路188号1号楼15层,建设规模为研发细胞外泌体100g/年。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建设地点为**高新区富春江路188号1号楼15层,建成投入运行后,年研发细胞外泌体100g/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该项目位于**高新区富春江路188号1号楼15层,建设规模为研发细胞外泌体100g/年。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建设地点为**高新区富春江路188号1号楼15层,建成投入运行后,年研发细胞外泌体100g/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制纯浓水经****科技城水质净化厂处理,其中制纯浓水接管标准执行《****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五、生物医药研发机构特别排放限值”;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治理措施,达标排放,厂界废气(氯化氢)执行**省《****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4标准;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已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制纯浓水经****科技城水质净化厂处理。项目污水排放口与楼内其他企业混排,监测数据不具有代表性,因此验收监测时未对污水排口排放量、排放浓度进行监测,本次验收不对生活污水、制纯浓水排放量进行总量核算。 本项目质量检测过程中会产生氯化氢,因产生量极少,在实验室内无组织排放。 项目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省地方标准《****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4标准。 项目已采取加固基础、设置减震垫降低设备噪声,距离衰减等防治措施。 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在危废仓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项目已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完成编制和专家评审,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了******开发区****执法局备案,备案编号:320505-2020-184-L。 本项目排污口设置已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已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公司已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制纯浓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510/510吨、COD≤0.2505/0.2505吨、SS≤0.2001/0.2001吨、氨氮≤0.0225/0.0225吨、总磷≤0.004/0.004吨、总氮≤0.035/0.035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无组织废气:氯化氢≤0.001/0.001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书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废气(氯化氢)为无组织排放,本次验收不对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进行总量核实;本项目污水排放口与楼内其他企业混排,监测数据不具有代表性,因此验收监测时未对污水排口排放量、排放浓度进行监测。 公司已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公司已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0505MABMRPU62W001W,有效期:2023年12月04日至2028年12月03日)。 公司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未发生重大变动;自批准之日起,本项目工程开工建设未超过5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01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0005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在危废仓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