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西****公司24%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CQ0230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3-1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4-14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转让底价 |
****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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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叶小姐、潘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4、0571-****2327 |
| 联系地址 |
**市上**泛海国际A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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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西****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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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文新街道文二西路669号西溪智慧大厦4楼458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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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良 |
成立日期 |
2025-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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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1000 |
实收资本 |
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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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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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06MAEKN65H3P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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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市场营销策划;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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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人数(人)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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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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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全部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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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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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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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社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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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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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财务指标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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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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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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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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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28财务报表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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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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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622.15 |
****78054.03 |
****5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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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0 |
-****822.83 |
-****82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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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类型 |
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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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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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公司浙联评报字【2025】第593 号《****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西****公司24%股权所涉及的**西****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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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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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蒋村街道蒋墩路65****中心5号楼4层【4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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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章斌 |
成立日期 |
2016-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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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8000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06MA28L3P42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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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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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规模 |
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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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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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4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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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金融办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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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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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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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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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日期 |
2026-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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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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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文件名称 |
简复单(经费简复【20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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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西****公司24%股权 |
| 转让底价 |
****0000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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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京会兴浙分专字第****0076号《**西****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核报告》及******公司浙联评报字【2025】第593号《****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西****公司24%股权所涉及的**西****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京会兴浙分专字第****0076号《**西****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核报告》及******公司浙联评报字【2025】第593号《****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西****公司24%股权所涉及的**西****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股权款、债权款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相应等额的最后一笔债权款)。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标的债权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本次股权的同时****公司的相应的债权。 根据转让方提供的《**开发协议》的约定,项目建设成本全部由转让方以股东借款形式承担,即转让方持有49%股权对应的债权比例为100%,本次转让方拟转让24%的股权,转让成功后转让方持有25%股权,根据上述约定,即本次相应债权计算公式如下:全部债权(借款本金和利息)*(24%/49%)。 根据《**开发协议》,全部债权(借款本金和利息)为:①截止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借款本金和利息);②截止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全部借款本金在评估基准日后新产生的利息;③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新增借款本金及该新增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 截止评估基准日2025年11月17日,****公司全部债权合计为人民币****95000元,转让方与标的企业已约定该借款至本次股权转让交割日期间免息,故债权本金为****95000元,无借款利息,详见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共同出具的债权明细清单。本次**西****公司24%股权相应债权为:全部债权(****95000)*(24%/49%=0.4898)=****8171.00元。评估基准日后转让方对标的企业若发生新增借款的,产生的新增债权本金和利息按实计算。 本次转让成交价有溢价的,溢价部分仅为股权成交价的增加部分。 (4)意向受让方承诺:若本次转让成交的,在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时,同步与转让方签订《留用地项目**开发协议》,并根据****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运营职责,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建设期,做好项目的开发工作,****公司后续开发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的筹集。详见附件《留用地项目**开发协议》。 (5)意向受让方承诺:若本次转让成交的,在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时,同步与转让方****经济**社签订《**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详见《**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享有交易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受让方按股权受让比例承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3人组成,受让方委派1名董事,转让方委派1名董事,****经济**社委派1名董事,董事长由转让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具体详见《留用地项目**开发协议》。 (8)员工安置: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依法履行全部员工的劳动合同、继续维护、保障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法人更换为受让方委派人员) (9)本次股权转让自转让标的评估基准日(2025年11月17日)至转让标的交割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期间,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继。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已知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导致转让方失去对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不得继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标的交割: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股权款、债权款、交易服务费等全部交易资金,杭交所经审核向受让方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求转让方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本次转让的产权****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1)股权转让成交日和生效日:杭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为股权转让成交日,《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生效日。 (2)股权转让交割日:标的企业股权变股权变更登记日,为本次股权转让交割日。 (3)本次股权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标的企业负责办理。转让方和受让方自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转让方应积极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变动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自产权变动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积极协助标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股权的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必备的文件资料及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如果由于转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于受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5、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等文件要求为准。 6、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 7、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0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及全部标的债权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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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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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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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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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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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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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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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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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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