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佛掌路加气站场地租赁公告
| 项目名称 |
经开区佛掌路加气站场地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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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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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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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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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部门 |
**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3530、****3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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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3月17日9:00始至2026年4月7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3月17日9:00始至2026年4月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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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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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标的 |
场地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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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开区佛掌路加气站场地及场地内建筑物 |
约2900 |
3 |
20.88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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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标的坐落位置:**市经开区佛掌路加气站。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场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标的场地范围内两栋单体建筑无产权证。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项目标的场地产权方为******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方”),产权方授权委托****办理本标的租赁事宜。本项目成交后,承租人与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产权方收取,发票由产权方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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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地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场地的租赁用途为生产经营。承租人使用租赁场地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环保或市场监督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 2.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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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产权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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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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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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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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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产权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场地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本次出租场地范围内包含两栋单体建筑。租赁期限内,如承租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对租赁场地及场地内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改扩建等工程施工的,须事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租赁标的主体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并自行承担全部评估费用。 6.承租人在租赁标的使用、装修、改造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等全部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人负责。 7.承租人进行任何装修、改造工程,均须事先向产权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施工方案,经产权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安全、消防等规定,不得破坏、改动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及地下管线、管网等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改变或侵占产权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公共区域及共有设施。若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建筑损坏、管线故障、产权纠纷或其他任何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的,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负责赔偿产权方及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8.产权方有权对装修、改造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行为提出整改意见,承租人应按产权方要求及时整改,否则产权方有权制止施工、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9.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0.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产权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场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产权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1.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产权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及产权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2.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场地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及产权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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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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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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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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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cn)下方的“安****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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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cn),进入后选择点击“****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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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标书代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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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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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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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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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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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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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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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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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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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标书代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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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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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巫工;联系电话:130****5516、0551-****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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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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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储工,联系电话:0551-****3146、****3742(**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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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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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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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中心
附件: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公司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场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
场地坐落于经开区佛掌路加气站场地
场地面积:2900㎡ 租赁用途:生产经营
乙方使用租赁场地须符合场地租赁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场地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3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首年3个月租金总额)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租金及相关费用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递增情况:无。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无免租期,后期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
(二)乙方使用的水、电,按水、电部门规定标准,由乙方据实缴纳,由甲方代收,因乙方缴费不及时所产生的滞纳金等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将租金及相关费用交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公司,开户银行:****银行****营业部,账号:340********053049147)。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资产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场地,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场地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资产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由双方协商处理。
(三)对于该场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本次出租场地范围内包含两栋单体建筑。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对租赁场地及场地内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改扩建等工程施工的,须事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租赁标的主体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并自行承担全部评估费用。
(二)乙方在租赁标的使用、装修、改造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等全部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进行任何装修、改造工程,均须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施工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安全、消防等规定,不得破坏、改动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及地下管线、管网等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改变或侵占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公共区域及共有设施。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建筑损坏、管线故障、产权纠纷或其他任何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的,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负责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四)甲方有权对装修、改造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行为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施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等并出具收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政策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发生改变,则甲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也随之调整。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在租赁期间提供租赁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使用场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场地产生的水费、电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场地内的两栋原有单体建筑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使用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等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场地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场地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改造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使用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地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建筑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每延迟一天租期相应顺延。
(二)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至租赁期限满1年内,若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3个月租金。合同后2年租赁期内,若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个月租金。
(三)如因该场地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建筑结构、地下管线、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乙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至租赁期限满1年内,若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3个月租金。合同后2年租赁期内,若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个月租金。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足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5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付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5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未及时结清的违约金将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接收场地后,该处租赁场地、建筑、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使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场地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三)承租期间,若乙方需要自行设立水电气等缴费户号,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对其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市**区。
(二)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安全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租赁场地、房屋期间的安全,明确承、租双方的责任,督促双方在使用出租场地的过程中重视消防和安全管理,特制**全协议书。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甲方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安全协议书》。
3.及时解答乙方关于安全和消防以及水、电等方面的疑问。
4.不定期检查出租场地、房屋,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双方协调整改,属于乙方责任的,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乙方须在工商营业执照及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证书许可经营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乙方安全生产方面的证照必须齐全、合法、有效。
3.乙方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于甲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乙方须及时进行隐患整改。
4.乙方在租赁期间务必加强消防和安全管理,若在租赁期间发生火灾、爆炸以及场内运输、车辆装卸等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5.发现承租场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非因乙方原因所致隐患乙方不承担责任。
6.乙方须自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用火用电及其它安全防护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所属人员严格遵守并进行检查。
7.对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依法自行管理与检查。
8.乙方依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整性及有效性,同时确保消防设施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动用,如未履行此义务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9.乙方不得利用承租场地、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10.乙方不得利用租赁场地、房屋内网络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租赁场地、房屋内网络系统发送垃圾邮件、攻击其他网络和计算机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行为。
三、甲乙双方均需约束所属员工,非因工作关系,不得至对方工作区域或其他单位,否则一旦出现事故,自行承担损失。
四、甲方或甲方上级专业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工作现场及《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对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如果发生事故,甲乙双方必须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互相协助,控制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事故发生方承担。
六、针对此协议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走司法程序。
七、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八、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租赁合同》一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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