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市**区110****电站9204**线分支延伸等6项工程(跨越乌尔特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涉及洪水影响评价类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1项。经****组织专家以函审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并形成技术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同意审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公司项目涉河段采用架空方式跨越乌尔特河,河道右岸为GN9#电杆,杆塔全高21米,距离河道右岸管理范围线34.8米,河道左岸为GN10#电杆,杆塔全高21米,距离河道左岸管理范围线40.7米,GN9#~GN10#跨越处导线与河道呈40度法向角架空方式跨越乌尔特河,跨越河道处档距为192米,跨越处河道管理范围宽82米,塔基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外。
二、同意《**市**区110****电站9204**线分支延伸等6项工程(跨越乌尔特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涉及河湖处输电线路采用架空方式进行,施工区域及临时占地均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
三、你公司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工期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期间,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布设施工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四、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施工安排报我局备案。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所明确的施工区域。同时,妥善维护好乌尔特沟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及周边受影响的第三方设施。
五、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我局的监督检查,坚决服从防汛调度指挥。
六、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我局派员参加,经我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于验收通过后6个月内向我局报送相关竣工资料。工程投入运行后,须继续配合我局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限期改建等要求,应按时整改落实到位。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市**区110****电站9204**线分支延伸等6项工程(跨越乌尔特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6年3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