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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描述 | 散货船 |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华衡”轮 |
| 船籍港 | ** | 参考载货量(吨) | 73596 |
| 船长(米) | 225 | 船宽(米) | 32.26 |
| 型深 | 19.2 | 总吨 | 39819 |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含3%增值税。 2.根据委托方的委托,本次评估本次评估散货船“华衡”轮整船(含设备)拆解的残余价值,评估结果仅为该船的实体价值,未考虑拆解时可能取得的相关补贴。 3.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联交所备查文件。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拟转让的标的为散货船“华衡轮”拆解的残余价值。****政府主管部门递交了船舶报废拆船更新补贴申请,****政府备案,****政府部门正式开工批复。受让方在接收标的后只能用作拆解,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若因转让方原因逾****政府部门开工批复文件,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 2.意向受让方在须在挂牌公告期内进行登轮勘验,以实物现状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船舶及其船用配套设备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数量、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登轮勘验事宜,转让方根据船舶靠港时间和停泊**安排踏勘,未按照转让方踏勘安排时间进行踏勘的,转让方不另行接待踏勘,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沈老师,136****8103,踏勘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仔细阅读项目披露信息及附件,踏勘时间确定后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要求携带相关踏勘材料登轮勘验。踏勘完毕,意向受让方需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双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的必要材料之一。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楼)B区280室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详见附件2《网络竞价方案》),于挂牌公示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及竞买文件(即受让确认书),并在信息披露期满之前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网络竞价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意**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标的资产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标的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转让方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转让方承担;印花税由受让方及转让方各自承担,其他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标的资产交接地点为受让方附近安全公共锚地。船舶抵达锚地前,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指定的传真或电子邮箱发送3天、2天交船预报和1天交船确报。受让方必须在船舶抵达锚地后24小时内接船并签署《实体船交接证明》。若受让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接船,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从船舶交接地点至受让方码头需要派拖轮、引水领航和其他规定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安排,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将船舶行驶至受让方码头,从船舶交接地点至受让方码头期间与船舶相关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自《实体船交接证明》签署之日起标的资产涉及一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应于接到转让方书面拆解通知次个工作日内,****银行账户支付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拆解作业保证金,用于确保拆解作业全过程符合《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申领补贴的要求。转让方在取得主管部门规定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拆解作业保证金全额****银行账户。 受让方支付拆解作业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拆解作业,拆解作业须在满足安全环保作业要求的硬化拆解场地进行,拆解作业过程中涉及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于接到转让方书面拆解通知后75个自然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拆解工作,****机关规定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受让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拆解工作,则视为违约,转让方不再返还拆解作业保证金,受让方应向转让方赔偿可享受的拆船补贴、造船补贴损失。 8.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公告中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本项目无论协议或竞价成交,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5%****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 展示地点 | 标的资产所在地 |
| 联系人 | 沈老师 |
| 联系电话 | 136****8103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附件1-现场踏勘管理办法.pdf | ||||
| 2 | 附件2-网络竞价方案.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