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鄂尔多斯市萨拉乌苏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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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萨拉**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市萨拉**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市萨拉**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6年4月20日之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意见”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地址:**市伊****广场CBD塔6

电话:0477-****116

邮箱:****@163.com

****

2026年3月17日

**市萨拉**遗址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展示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萨拉**遗址(以下简称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遗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萨拉**遗址,是指位于**市**境内**沟湾至三岔河沟湾的旧石器中晚期人类活动遗址及环境见证;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具体范围以遗址保护规划为准。

第三条 在萨拉**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萨拉**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要求,确保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萨拉**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纳入市、****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旗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可根据需要给予补助。

第六条 萨拉**遗址保护区内文物特别集中区域,可以聘用专职或兼职遗址保护管理人员,协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对遗址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发现危及遗址安全的情形,及时向专门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政府负责统筹解决萨拉**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项;****政府具体负责萨拉**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所属萨拉**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萨拉**遗址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萨拉**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萨拉**遗址的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人民政府、嘎查村配合做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萨拉**遗址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萨拉**遗址文物保护。

萨拉**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萨拉**遗址保护。

第九条 ****政府设置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工作。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涉及萨拉**遗址保护的各类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实施涉及萨拉**遗址的各类文物保护项目;

(三)对涉及萨拉**遗址的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

(四)配合文物考古单位开展萨拉**遗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五)负责萨拉**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

(六)负责建立、健全并妥善保管萨拉**遗址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市、****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八)负责对萨拉**遗址的日常保护和安全管理,对各类要素进行日常监测,建立日志并定期维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萨拉**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萨拉**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萨拉**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盗掘文物以及其他损坏萨拉**遗址保护的违法行为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在萨拉**遗址保护、管理以及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

(二)遗址的古人类活动遗存、地质沉积、古动物化石出土点和古环境信息载体;

(三)遗址内出土和采集的石器、骨器、陶器、人类化石、动物化石以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四)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第十三条 ****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遗址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法公布实施。经批准的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遗址专门管理机构依据依法公布的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定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五条 ****政府根据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需要,可以依法逐步有序对遗址保护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

危害遗址本体安全或者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进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

未经许可,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扩建居民住宅和其他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筑,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基地,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第十六条 遗址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重大保护工程,景观绿化以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编制专项技术方案,由遗址专门管理机构逐级向文物行政部门申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依法批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爆破、钻探、大型挖掘等作业;

(二)擅自进行基本建设和工程建设;

(三)擅自设立高压线塔、大型广告物或者其他影响萨拉**遗址环境风貌的设施;

(四)擅自进行打井、挖塘、平整土丘、采矿、采石、采土、采砂、垦荒等活动;

****陵园、坟墓;

(六)从事产生废气、废渣、废水、噪声、放射性物质等造成环境破坏或者污染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七)挖掘药材以及采集动植物标本、种植危害文物本体的植物等;

(八)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

(九)违规倾倒、堆放垃圾等;

(十)其他破坏文物和危害遗址的行为。

第三章 展示与利用

第十八条 ****政府应依托遗址的考古发掘新成果建立相关研究展示场所,形成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参

观、教育、交流和服务等功能的公共空间。

第十九条 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时移交属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遗址管理机构应当为科学研究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遗址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遗址出土文物进行研究、修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遗址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免费展示出土文物;确需收费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实行优惠。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其收藏的与萨拉**遗址有关的文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出借给萨拉**遗址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

第二十二条 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在萨拉**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设与萨拉**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服务项目。

鼓励发展萨拉**遗址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及相关旅游服务业。

第二十三条 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应当确保文物和环境安全,依法取得文物、电影等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遗址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市萨拉**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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