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内窥镜系统设备
三、采购日期:2026-02-0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国凯大道19号联讯U谷厂房A栋213号
被投诉人 1 :中奋****公司
地址:**市**县东江中路二期15号
被投诉人 2 :****医院
地址:**市**县**镇鳌山路24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2月27****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未提供会计报表附注为由,认定投诉人未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资格审查不合格、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该认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且超出采购文件明确规定的资格要求,应当予以纠正。重新认定投诉人的合法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2、变更被投诉人1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中关于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理由表述。原答复中“以缺失会计报表附注为由,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调整为“投诉人未提交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且投诉人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仅采用打印的电脑输入名字,不符合法定的相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程序,相关材料不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无法证明投诉人符合‘具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综合认定投诉人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
3、维持被投诉人1在2026年2月11作出质疑答复中的核心处理决定“资格审查不合格,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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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