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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259700k | 建设单位法人:三輪祐一 |
| 王东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开发区 |
| 江****开发区,海亚**、**大道西、 海堡**地块(江****开发区海亚路95号) |
| ****迁出长江1公里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高****基地)项目(第一期、第二期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51-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海亚**、**大道西、 海堡**地块(江****开发区海亚路95号) |
| 经度:120.97009 纬度: 31.82422 | ****机关:****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2-05 |
| 通开发环复(书)〔2023〕08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4-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6000 |
| 708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259700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259700K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绿泰检测****公司 |
| ****0621MA27FUHN72,****0507MA1X2X8T85,****0400MA1Q3G5P9N | 竣工时间:2025-03-23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ews/detail.aspx?id=9759A4975F****5890D39D53BFE5A4F4 |
| **(搬迁) | 实际建设情况:**(搬迁) |
| 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具体为年产聚碳酸酯二元醇4050吨、年产聚异氰酸酯8370吨、年产聚异氰酸酯改性品和聚碳酸酯二元醇改性品30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具体为年产聚碳酸酯二元醇4050吨、年产聚异氰酸酯8370吨、年产聚异氰酸酯改性品和聚碳酸酯二元醇改性品3000吨 |
| 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涉密 | 实际建设情况:涉密 |
| 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清洁生产。你公司须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和**利用效率等须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2、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各类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建立完善的厂区雨污水管网。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环****处理厂接管要求;3、你公司须重视废气治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废气治理工艺,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废气收集率。加强储存、运输、卸料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严格实行密封装卸,选用先进设备,采用防泄漏管阀接头,减少物料的跑冒滴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生产、负压等措施强化废气收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收集、处理效率、排气简高度不得低于环评要求。焚烧炉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等相关要求。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环评中所列标准及相关要求。你公司须落实专人对废气处理装置进行管理并做好台账记录,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4、噪声污染防治。合理设置车间布局,选用低振动低噪声机电设备,高噪声源应考虑远离厂界,并采取有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标准;5、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须设置防雨淋、防渗透的固定存放场所,同时落实综合利用措施或无害化处置出路,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固废堆场所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设计施工,项目产生的各类危险固废须按相关要求规范处置,同时加强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并在**省危险废物全生命监控系统中及时申报。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的管理,一般工业固度的相关信息等须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申报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了各废气、废水、固废等措施;2、新增一座25m3/d的污水处理装置、新增一组化粪池,并能正常运行,****园区管理要求。废水排口经监测,主要污染物均符合相应要求;3、新增一套“一级冷凝+水喷淋(E-1609、H-1609)”装置+1根29.5m排气筒DA004、新增一套“二级冷凝+水喷淋(E-1650、E-1660、E-1690、E-1660B、E-1690B、H-1690)”装置+1根29.5m排气筒DA005、新增两套“二级活性炭(H-1891、H-1892)”装置+1根29.5m排气筒DA006、新增一套“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D-800、H-800)”装置、新增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H-900)、新增1根20m排气筒DA007、新增一套“1#焚烧炉+布袋除尘+SCR”装置+35m排气筒DA008、新增一套“二级活性炭(T-102、103)”装置+15m排气筒DA010、新增一套“二级活性炭(T-201、202)”装置+15m排气筒DA011、新增一套“二级活性炭(T-301、302)”装置+15m排气筒DA012、新增一套“一级冷凝+水喷淋”装置(E-209、H-209)+29.5m排气筒DA013;经监测主要污染物均符合相应要求;4、采取了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经监测,厂界噪声均达标排放;5、公司的各类固体废物依法处置 |
| 变动内容:1、供水能力环评设计为110m3/h,本次实际建设为60m3/h、冷却水塔总能力环评设计为1235m3/h,本次实际建设为1060m3/h、纯水制备能力环评设计为40m3/h,本次实际建设为20m3/h、余热锅炉产汽能力环评设计为10t/h,本次实际建设为7t/h、污水站处理能力环评设计为60m3/d,本次实际建设为25m3/d,本次验收为分期验收,公辅工程暂未完全建成,根据企业提供资料,目前建设规模满足本次验收项目需求,待****迁出长江1公里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高****基地)项目整体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后,整体分析公辅工程建设情况;2、冷冻机冷冻能力由33.1m3/h增加为100m3/h,冷冻机冷冻能力超环评设计能力66.9m3/h,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冷冻能力增加不涉及生产、处置和储存能力增加;3、PN2车间副生物罐容积由15.5m3增加为16.7m3,增大7.74%,未超过30%、2个回收罐均由11m3增加为11.9m3,增大8.18%,未超过30%、危险废弃物焚烧炉废油规格由50~1000kg/h增加为50~1100kg/h,废油增大10%,未超过30%;4、聚乙二醇、甲乙酮肟、二丙二醇甲醚和聚乙二醇单甲醚的贮运场所由成品堆场改为乙类仓库;5、聚碳酸酯二醇和聚异氰酸酯的贮运场所由成品堆场改为丙类仓库;6、失活剂A(磷酸丁酯)的贮运场所由乙类仓库一改为丙类仓库一;7、投料废气中不含尘废气处理装置由“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改为“二级活性炭”(详见附件3:项目变动分析);8、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能力由60m3/d减少为25m3/d****公司提供资料,25m3/d的污水处理装置满足本次验收项目要求);9、根据项目排污许可(详见附件5):“初期雨水经在线监控和检测后,符合环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的合格初期雨水直接接管至南****公司****处理厂,不合格的初期****处理站处理后,最终接管至南****公司****处理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高度重视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土壤和地下水防治相关要求,并切实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土壤和地下水不受到污染;2、加强老厂区关闭搬迁拆除活动管理。原化工北区厂区实施拆除前,企业应根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备案;同时,加强拆除过程管理,按规范要求完成废水、固危废和废液等遗留物料的清理和转运、处置工作;拆除过程中,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监理单位,对拆除活动整个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协助和指导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拆除过程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编制环境监理报告;3、落实关闭搬迁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企业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原化工北区厂区关闭拆除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环境局备案。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政府开发计划,针对性开展风险管控、修复工作;4、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明确环境管理职责,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管理责任。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树立标志牌,预留监测采样口,并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报告内容制定详实的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各分区落实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2、****公司制定了拆除工程污染防治方案,****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公司还制定了拆除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前原化工北区厂区暂未完成全厂搬迁工作,待原化工北区厂区完成搬迁后进行拆除工作,并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3、制定了相关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设置事故应急池。排放口安装了切断装置;建立了环境管理制度,污水排口安装了PH、COD、氨氮在线监控设施,雨水排口安装了PH、COD、氨氮、SS、石油类在线监控设施,DA008排气筒安装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控设施,树立了废气排口和雨污水排口排放标志牌 |
| 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875 | 20.4817 | 0 | 0 | 0.875 | 0.875 | |
| 0 | 0.13 | 12.825 | 0 | 0 | 0.13 | 0.13 | |
| 0 | 0.003 | 0.407 | 0 | 0 | 0.003 | 0.003 | |
| 0 | 0.0005 | 0.06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038 | 0.524 | 0 | 0 | 0.038 | 0.03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59 | 1.762 | 0 | 0 | 0.059 | 0.059 | / |
| 0 | 2.33 | 15.54 | 0 | 0 | 2.33 | 2.33 | / |
| 0 | 0.048 | 1.052 | 0 | 0 | 0.048 | 0.048 | / |
| 0 | 0.52 | 6.943 | 0 | 0 | 0.52 | 0.52 | / |
| 1 | 新增一座25m3/d的污水处理装置、新增一组化粪池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 新增一座25m3/d的污水处理装置、新增一组化粪池 | 监测期间,本次验收项目废水污染物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排放浓度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 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未检出;污染物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总氰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石油类、总氰化物未检出;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
| 1 | 新增一套“一级冷凝+水喷淋(E-1609、H-1609)”装置+1根25m排气筒DA004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 新增一套“一级冷凝+水喷淋(E-1609、H-1609)”装置+1根29.5m排气筒DA004 | 监测期间,排气筒DA004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 |
| 2 | 新增一套“二级冷凝+水喷淋(E-1650、E-1660、E-1690、E-1660B、E-1690B、H-1690)”装置+1根25m排气筒DA005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 新增一套“二级冷凝+水喷淋(E-1650、E-1660、E-1690、E-1660B、E-1690B、H-1690)”装置+1根29.5m排气筒DA005 | 监测期间,排气筒DA005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 |
| 3 | 新增两套“二级活性炭(H-1891、H-1892)”装置+1根26m排气筒DA006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 新增两套“二级活性炭(H-1891、H-1892)”装置+1根29.5m排气筒DA006 | 监测期间,排气筒DA006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 |
| 4 | 新增一套“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D-800、H-800)”装置、新增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H-900)、新增1根15m排气筒DA007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新增一套“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D-800、H-800)”装置、新增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H-900)、新增1根20m排气筒DA007 | 监测期间,排气筒DA007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 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颗粒物未检出 | |
| 5 | 新增一套“1#焚烧炉+布袋除尘+SCR”装置+35m排气筒DA008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市2022-2023年臭氧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新增一套“1#焚烧炉+布袋除尘+SCR”装置+35m排气筒DA008 | 监测期间,排气筒DA008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中表 3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符合《**市2022-2023年臭氧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5mg/m3限值要求,二噁英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表4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氨气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 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未检出 | |
| 6 | 新增一套“二级活性炭(T-102、103)”装置+15m排气筒DA010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 新增一套“二级活性炭(T-102、103)”装置+15m排气筒DA010 | 监测期间,排气筒DA010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 |
| 7 | 新增一套“二级活性炭(T-201、202)”装置+15m排气筒DA011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 新增一套“二级活性炭(T-201、202)”装置+15m排气筒DA011 | 监测期间,排气筒DA011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 |
| 8 | 新增一套“二级活性炭(T-301、302)”装置+15m排气筒DA012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 新增一套“二级活性炭(T-301、302)”装置+15m排气筒DA012 | 监测期间,排气筒DA012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 |
| 9 | 新增一套“一级冷凝+水喷淋”装置(E-209、H-209)+25m排气筒DA01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 新增一套“一级冷凝+水喷淋”装置(E-209、H-209)+29.5m排气筒DA013 | 监测期间,排气筒DA013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
| 1 | 合理布局、软管连接、隔声、减震、消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 合理布局、软管连接、隔声、减震、消声等措施 | 监测期间,各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的3类标准 |
| 1 | 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须设置防雨淋、防渗透的固定存放场所,同时落实综合利用措施或无害化处置出路,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固废堆场所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设计施工,项目产生的各类危险固废须按相关要求规范处置,同时加强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并在**省危险废物全生命监控系统中及时申报。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的管理,一般工业固度的相关信息等须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申报 | 公司的各类固体废物依法处置 |
| 1 | **一座1600m3的事故应急池 | **一座1600m3的事故应急池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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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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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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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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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有项目拆除的设备中可能有残留的污染物,拆除过程挥发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2)现有项目环保设备的拆除,将可能导致污染物不能达标处理;(3)现有项目废弃化学品和原辅料等如无合理、安全的处理途径,则可能进入环境中引起环境问题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公司根据产品生产周期及实际情况,妥善制定了生产计划,按照计划,逐步进行;(2****公司制定了拆除工程污染防治方案,****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公司还制定了拆除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搬迁前安排好生产计划,尽量减少化学品的剩余。确有剩余的化学品,交由危险化学品运送单位搬迁至新厂区使用,确保不会污染环境;(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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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