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范畴,不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项目基本信息
售后服务要求
踏勘需求
采购产品需求清单
| 序号 | 商品分类 | 产品名称 | 参考品牌 | 参考型号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是否允许进口商品报价 | 现货要求 | 原装正品要求 | 技术指标 |
| 1 | 营养、保健食品 | 营养包 | 无 | 无 | 千克 | 401500 | 否 | 是 | 是 | ****营养包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要求(一)项目名称: ****营养包采购项目 (二)招标人: **** (三)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四)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五)采购预算: 40.15万元 (六)最高投标限价: 40.15万元 (七)招标范围: ********保健院)为脱贫地区6-24月龄婴幼儿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简称营养包)。 (八)交货地点: **县、**县、杜蒙县 (九)付款方式: 按实际供货量开具发票后进行付款 (十)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10%收取注:中标后中标人自行联系招标人获取履约保证金汇款账户信息。(十一)报价要求: 本项目按总价报价。最终投标报价应为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货物、运至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税金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总和,招标人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报价最多保留两位小数。(十二)是否递交样品投标人开标前无须提供样品;项目中标人需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产品样品,样品需满足附件1技术指标及服务要求。招标人将中标人样品留存,待合同到期后退还。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法人: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若为其他组织:具有“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若分支机构投标的,****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有效授权,****公司(总所)的营业执照、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有效授权书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若为个体工商户: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二)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或副页)中需载明辅食营养补充品(或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的生产明细;投标人为供应商的,除提供所供货物生产厂家的上述证明外,还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三)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在同类营养包项目供货过程中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产品一级召回或二级召回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需提供1年内在同类营养包项目供货过程中没有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产品一级召回或二级召回的书面声明(声明书格式自拟)。(四)具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含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五)在信用中国(www.****.cn)信用服务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异常经营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否则投标无效。评标专家现场查询,查询不到视为未被列入。(六)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 √不接受(七)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三、投标人需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3、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需提供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或副页)中需载明辅食营养补充品(或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的生产明细;投标人为供应商的,除提供所供货物生产厂家的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4、1年内在同类营养包项目供货过程中没有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产品一级召回或二级召回的书面声明(声明书格式自拟)5、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含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四、技术指标及服务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1:技术指标及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保健院)按照《****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省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和《2025年**省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工作规范》为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采购儿童营养包,该项目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涉及使用方为三个项目县:**县、**县和杜蒙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到市财政,由********保健院)进行采购,由各项目县组织实施具体工作。邀请有意愿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二、采购用途:为脱贫地区6-24月龄婴幼儿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简称营养包)。三、项目说明(一)儿童营养包采购数量:40.15万袋(每个儿童每天服用1袋的标准计算)。(二)儿童营养包单价不高于1元/袋。四、项目需求规格和技术参数要求:项目营养包质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家标准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的要求。(一)项目营养包质量规格书 1.产品:婴幼儿辅食营养包。2.包装规格:12g/袋×30袋/盒。3.适宜人群:6-36月龄婴幼儿。4.感官要求:淡黄色粉状或微粒状,松散无结块,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和不良气味,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易冲调成均匀稀薄糊状。5.营养成分: 营养素 标识每日份含量(12g/袋) 含量范围要求蛋白质(g) ≥ 3钙(mg) 200 180-240铁(mg) 7.5 6.0-9.0锌(mg) 3.0 2.4-6.0维生素A(μg) 250 200-360维生素D(μg) 5.0 4.0-9.0维生素B1(mg) 0.50 ≥ 0.4维生素B2(mg) 0.50 ≥ 0.4叶酸(μg) 75.0 60-150维生素B12(μg) 0.50 ≥ 0.4 注:该表内容依据为《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30号),表中“标识每日份含量(12g/袋)”指包装袋的外标识,而非检测结果要求,检测结果符合“含量范围要求”即可。6.其他指标要求:污染物限量项 目 指 标 说 明铅 /(mg/kg) ≤0.5 -总砷 /(mg/kg) ≤0.5 硝酸盐(以NaNO3计)a /(mg/kg) ≤100 a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真菌毒素限量项 目 指 标 说 明黄曲霉毒素M1 a (μg/kg) ≤0.5 a 黄曲霉毒素M1只限于含乳类的产品。b黄曲霉毒素B1只限于含谷类、坚果和豆类的产品。黄曲霉毒素B1 b (μg/kg) ≤0.5 微生物限量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 说 明 n c m M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执行。菌落总数 5 2 1000 10000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沙门氏菌 5 0 0/25g — 脲酶活性项 目 指 标 说 明脲酶活性定性 阴 性 -(二)项目营养包配料要求1.食物基质:应当选用非转基因的食品原料。每袋营养包中应含I类速溶豆粉至少8.4克,其质量须符合《速溶豆粉和豆奶粉》(GB/T 18738-2006)标准中的I类速溶豆粉要求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I类速溶豆粉应作为营养包中大豆蛋白的全部来源。2.维生素和矿物质:营养素 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A 微囊化冷水分散型粉末维生素D 维生素D3的微囊化冷水分散型粉末维生素B1 硝酸硫胺素或盐酸硫胺素维生素B2 核黄素维生素B12 氰钴胺素叶酸 叶酸钙 碳酸钙*铁 2.5 mg 来自乙二胺四乙酸铁钠;5 mg 来自富马酸亚铁或焦磷酸铁锌 氧化锌*注:*可选择其他钙和锌的化合物,其来源应符合GB 14880附录C要求。(三)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1.包装材料要求。(1)内包装材质:产品小包装为条形包装,采用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袋,材质质量应当符合《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8118-2011)的要求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其中氧气透过量[cm3/(m2﹒24h﹒0.1MPa)]<0.8,水蒸气透过量[g/(m2-24h)]≤0.5,铝层厚度不低于7微米。(2)纸盒:采用至少300 g/m2规格的白卡纸制作,用于包装30袋营养包,白卡纸质量应当符合《涂布纸和纸板 涂布白卡纸》(GB/T 10335.3-2018)的要求。2.标识内容要求。(1)应当符合《食品安**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食品安**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标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专用产品名称:婴幼儿辅食营养包(辅食营养补充品)。配料表:企业根据营养包实际配料并按GB 7718-2011和GB 13432-2013列出。适宜人群:6-36月龄婴幼儿。净含量/规格:360 g(12 g×30 袋)。产品标准号:GB 22570。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1袋,拌入婴幼儿辅食中或直接以温开水调成糊状食用。(附使用示意图)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贮存条件:置于室内阴凉干燥处保存。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当注意用量。生产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包装标识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 每份(12 g) 能量(kJ) 蛋白质(g) 脂肪(g) 碳水化合物(g) 钠(mg) 钙(mg) 200铁(mg) 7.5锌(mg) 3.0维生素A(μg RE) 250维生素D(μg) 5.0维生素B1(mg) 0.50维生素B2(mg) 0.50叶酸(μg) 75.0维生素B12(μg) 0.50 注:该表内容根据为《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30号),此表为包装标识营养成分表,而非检测结果要求。(2)项目专用包装应当以项目名称为主,生产企业标识为辅。(3)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详细说明营养包用法。3.小袋标识。产品名称,并醒目标识“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专用”字样。4.外盒标识。在醒目位置标识“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专用”和“国家免费”字样、主办单位名称、生产商、产品名称、类别、配料、营养成分表及含量声称、适用人群、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注意事项、图表性标识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净含量/规格、厂商地址、电话等。5.外箱标识。醒目位置标识“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专用”和“国家免费”字样、主办单位名称、生产商、产品名称、净含量( 盒/箱× 袋/盒,重量 g)、生产日期和/或批号、厂商地址、电话。(四)充氮防氧化措施营养包采用充氮气包装且营养包残氧量检测结果小于3%。五、其他(一)生产要求1.建立并运行全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防御性计划。2.投标人需在中标后供货前提供以下项目产品检测报告。(1)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每批次检验报告项目(可提供一份或多份)必须包括:感官、蛋白质、钙、铁、锌、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维生素B12、铅、总砷、硝酸盐、黄曲霉毒素B1和/或黄曲霉毒素M1、脲酶活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以上检测内容的检测结果要求符合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中的“规格和技术参数要求”。注:以上检验报告在供货前需提交原件,由采购人送至省、县项目办存档。(2)型式检验报告。供货前需提供(可提供一份或多份):每半年1次,第1次提供报告时间为开始履约供应项目营养包的前3个月内,按项目产品的相关标准要求对项目营养包进行全项检验,并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检测结果需符合本项目的项目需求。(3)在供货前,需提供所投产品的全项稳定性试验报告(至少1年的常温放置试验和至少3个月的加速试验)且试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稳定性试验批次的营养包中I类速溶豆粉的质量规格与所投产品一致。3.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并对产品质量负责。4.项目营养包须符合清真食品要求。 (二)配套服务1.印制有关材料(1)《宣传海报》。发放对象为县、乡、村项目有关机构;技术要求为200g铜版纸,大对开,860mm×560mm,彩印,按照三联单式粘贴要求计算。印制数量应当按照每24盒配备1张的比例提供。(2)《婴幼儿辅食营养包使用手册》。发放对象为食用营养包的婴幼儿家长,技术要求为157g铜版纸,A4纸大小,彩印(每册8页,含封面)。印制数量应当按照每12盒配备1份的比例提供。(3)《儿童营养包发放及随访个案记录卡》。发放对象为村卫生工作人员,技术要求为120g硬板纸,A4纸大小,单张。印制数量应当按照每6盒配备1张的比例提供。(4)《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家长知情同意书》。发放对象为食用营养包的婴幼儿家长,技术要求:50g A4纸大小,印制数量应当按照每6盒配备1份的比例提供。(5)培训资料。除上述按比例印制并与营养包同步配送到乡镇的材料外,中标企业还应当在首次配送时,一并发放《营养包人员培训手册(新版)》。《营养包人员培训手册(新版)》的发放对象为各项目县营养包发放点工作人员;印制技术要求:纸张70g 正16开,封面彩印。发放数量为每个县营养包发放点发放2本(3个项目县,共计44个营养包发放点)。(6)工作表格。中标企业在首次配送时,一并配送《营养包出入库单》。发放对象为三个项目县辖区的配送点,每个营养包配送点发放2份。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保健院)将在供应商提供的各项基本模板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和增补内容,由供应商进行二次设计,二次设计稿经********保健院)确认合格后再行印发。上述材料应当按配备比例,与营养包一起同步以物流方式配送到各项目县的乡镇、村,配送周期与营养包配送周期一致。所有产品全部发放到位后方可进行资金结算。2.培训服务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儿童喂养知识培训,可采用远程培训方式进行,如采取远程培训,供应商应当负责指导工作人员使用远程会议软件,并负责签到记录。3.配送服务中标供应商应提供营养包物流配送服务,共计44个营养包配送点,配送点见《全市营养包配送点信息》。提前联系项目县了解需求时间和数量,配送服务按项目县实际需求配送,原则上1年内配送完毕。各县配送总量:**县:109500袋;**县:146000袋;杜蒙县:146000袋,全市合计:401500袋。4.其他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内胆为不锈钢安全材质的儿童辅食碗。配备比例应当按照每12盒配备1个的比例提供。注:********保健院)和各项目县不对上述各项配套服务单独付费,所有配套服务的成本应当均摊到每盒营养包产品,作为营养包价格的一部分。(三)中标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要求负责运送项目产品至各项目县指定地点。为保障营养包安全有效,营养包生产后应在3个月内配送。(四)中标企业首次配送产品时,为项目县发放点提供符合储存食品要求、防潮防鼠防漏的产品保藏设备,如塑料储存箱等容器,容器储存量约为20人×2月用量。(五)中标企业在供货过程中,营养包出现包装破损、标签不清、污损等问题,应当无条件退货。在保质期内,营养包出现感官等质量问题,****办公室组织确认,接收方有权要求退货,原则上终止供货合同。若判定为不安全食品,应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置,予以召回。(六)中标企业提供电话咨询服务,解答营养包食用中遇到的问题。产品验收由三个项目县自行组织验收。按《食品安**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2014)和项目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加强样品管理。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供货前,需提供样品,样品合格后方可供货,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如合格的,则作为货物一部分,剩余货物按样品标准继续供货,验收时,项目县按照保管、封存的样品标准进行履约验收,如样品不合格,将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加强履约验收和合同管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服务、安全标准等要求进行履约验收,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员或质量检测机构参与,并出具验收书。项目县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中标企业生产的营养包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如抽样检验合格则费用由项目县承担,如不合格则由供应商承担。发现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对问题营养包及涉事企业予以处理。 全市营养包配送点信息 序号 县名称 配送单位名称 具体地址 数量1 **县 ****卫生院 **县四季青镇镇直 109500袋2 ****卫生院 **县鹤鸣湖镇 3 ****中心 **县**镇 4 ****卫生院 **县**乡 5 ****中心 **县**镇 6 ****卫生院 **县**镇 7 ****卫生院 **县**镇 8 ****卫生院 ****花园镇 9 ****卫生院 **县**乡 10 ****卫生院 **县四合乡 11 **县****服务中心 **县**镇 12 **县 ****卫生院 ****卫生院 146000袋13 ****卫生院 ****卫生院 14 ****卫生院 ****卫生院 15 ****卫生院 ****卫生院 16 ****卫生院 ****卫生院 17 ****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18 农场卫生院 ****卫生院 19 **分院 ****卫生院 20 永利分院 ****卫生院 21 ****卫生院 ****卫生院 22 ****卫生院 ****卫生院 23 ****卫生院 ****卫生院 24 ****卫生院 ****卫生院 25 ****卫生院 ******卫生院 26 ****卫生院 ****卫生院 27 ****卫生院 ****卫生院 28 ****卫生院 ****卫生院 29 ****卫生院 ****卫生院 30 ****卫生院 ****卫生院 31 ****卫生院 ****卫生院 32 **县 ****卫生院 连环湖镇他拉红村 146000袋33 ****卫生院 **查干乡王府村 34 ****卫生院 敖**伯乡敖**伯村 35 杜尔伯特镇卫院 杜蒙****社区**路达尔罕一巷 36 ****卫生院 ****中心村 37 ****卫生院 江湾乡江湾村 38 ****医院 ****牧场 39 ****卫生院 烟筒屯镇和光村 40 ****卫生院 一心乡西二合屯 41 克尔台乡卫生 克尔台乡烟屯村 42 ****卫生院 他拉哈镇永升村 43 ****卫生所 大山种羊场 44 ****卫生院 ****中心街 注:评审中涉及的所有证件、资质证件或相应证明等按要求提供,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加急标书代写 |
1.电子卖场供应商用其上架销售的商品可参与比价报价。
2.采购人按照电子卖场交易商品品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及各地区制定的禁止行为文件所规定内容,设定和发布商品的比价需求和初步意向价格,不应将多种商品的比价项目作为一个比价项目发布。
3.供应商参与报价则表示默认满足并接受采购需求项目要求。
4.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采购人设定的初步意向价格和供应商上架在售的同款商品价格。
5.其他资质文件:
①供应商响应的若为进口商品或品牌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家或一级经销商授权。(品牌商品名单详见:https://hljcg.****.cn/mall-view/information/detail?noticeId=962649)
②供应商响应的若为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应提供《生产厂家自产自销商品证明》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或证书等必要的证明。
6.比价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在满足比价条件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排名价最低者成交,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不应以比价需求发布阶段未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为理由拒绝成交。如需废标的,需在备注栏填写充分、合理的废标理由,无法提供相关情况的,不得废标。
7.比价报价期间,供应商只能报价一次,报价后不可修改报价产品的技术参数、服务标准、证明链接、产品报价等任何信息。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比价项目。
9.供应商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规则的,应选择最早报价的成交。
10.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比价项目如关联了不专****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应按照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填写对小微企业执行的价格扣除比例。供应商响应的所有商品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供应商应上传针对商品生产厂家的《小微企业声明函》,系统自动用扣除后的价格比价、排名,实际成交价为未扣除价格前的供应商响应报价。
11.产生成交结果后,供应商应72小时内确认订单,不可不确认订单或以商品价格错误、商品无库存、物流无法配送等不正当理由取消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