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TV****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6年03月 17日至 2026年03月23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香雪三路3****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800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TV****中心**项目 |
| 建设地点 | ******区**路102号自编(6)栋及自编(5)栋2-6号厂房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概况 | TüV****中心**项目租用**市**区夏港街道**路102号自编(6)栋及自编(5)栋2-6号厂房建设,主要从事储能电池系统、储能电池、储能变流器/系统、高低压柜、UPS、光伏逆变器和变压器测试服务,年开展储能电池系统性能测试500只、储能电池安全测试3000只、变压器安规测试150只、高低压柜安规测试100只、储能系统并网测试50只、UPS/光伏逆变器/储能变流器并网测试各100只。项目年工作220天,每天8小时。 |
| 环评机构 | **市****公司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实验测试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氢、氟化物、碳黑尘、镍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钴及其化合物、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经“碱喷淋+水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TVOC、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氢、氟化物、碳黑尘、镍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应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钴及其化合物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经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
| 公众参与情况 | 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