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3-17 15:44 至 2026-04-01 15:44 | |||
| 行政区划 | **省-**市-** | 地块面积(m2) | 11430.00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工业用地(M) | 地块详细地址 | **百和镇楼方咀村五组 | |||
| 经度 | 105.689970 | 纬度 | 29.04006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风险评估起止时间 | 2024-10-01 至 2025-10-01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省****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高志越 | 单位联系电话 | 184****6316 | ||
| 地块风险情况 | 风险可接受 | 主要污染物来源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张宪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8****2125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张宪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8****2125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百和镇楼方咀村五组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的公示 依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等文件要求,****委托**省****公司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已于2025年6月18日在**市完成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省****公司院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6年1月13日,四****研究院在**市组织专家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审查会,并通过复核,现予以公示。 ****公司于2003年3月在**百和镇楼方咀村五组投资建设“600吨/年己二醇技改及300吨/年阿伟昔酮迁建项目”,该项目于2009年7月建设完成并投入正式使用。2009年7月-2013年12月期间设有己二醇及阿伟昔酮生产线各一条,年产己二醇600吨、阿伟昔酮300吨。 2013年12月****在原有厂区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建设“改建300公斤/年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厂房购置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技改项目”,该项目于2014年3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2014年3月-2020年2月期间设有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生产线一条,年产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300kg,不再生产己二醇及阿伟昔酮。 2020年2月****停止生产并拆除部分设备搬迁至四****公司新厂区,该新厂区位于**省**市**神仙桥产业园内。原厂区地块(即本项目调查地块)随即进入闲置状态 2022年7月,****委托******公司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相关工作,并于2023年5月编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初调报告结论显示:****地块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地下水调查结果发现氨氮指标超标,分析地块周边不涉及其他工业企业,主要污染源为农村面源污染,氨氮超标主要源于周边农村面源污染,与该地块历史生产活动无直接关联。基于此,初步调查结论认为该地块不需要进行后续详细采样调查、风险评估工作。 又根据2023****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全省部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开展抽查复核结果显示:**瑞兴地块内土壤样品的检测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中第二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与初步调查结论一致。但地下水检测结果中部分点位的三氯甲烷和二氯甲烷浓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限值,与初步调查结果存在差异。因此,为确保地块后续安全利用,本项目地块需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以核实和明确是否存在污染。确保地块环境风险得到科学评估。 接受委托后,**省****公司院对**瑞兴生物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截至2025年6月,已完成了厂区地形测绘、水文地质和土壤理化性质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布点采样、样品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并据此完成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 二、 地块概况 ****地块(以下简称**瑞兴生物地块)位于**百和镇楼方咀村五组,本次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范围为11430m2。 ****于2020年2月停产后未进行生产活动,厂区内建构筑物、部分储罐等暂未进行拆除。仅拆除少量设备,原生产使用的大部分构建筑物仍保留于地块内。对比现场情况,初步调查阶段厂区原料库房、脑渣库房内暂存的丙酮原料已全部清运。2024年10月,本次详细调查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无残余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堆存。厂区内初期雨水池、消防水池、循环水池等露天池体内部均不存在残留废水,仅存在少量降雨积水。 根据业主介绍和提供资料《**百和镇五通场小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图(2009-2020)》显示,本项目调查地块规划用地为工业用地(M)。 本次调查期间,地块使用权仍为****所有,根据地块用地规划情况说明(详见附件10),地块未来用地类型不发生变化,仍作为工业用地(M)使用。 (1)根据本次调查钻探揭露,调查区覆盖层主要有第四系人工填土层(Q4ml)的杂填土;第四系全新统残坡积层(Q4dl+el)粉质粘土;基岩为侏罗系中统上沙溪庙组(J2s)泥岩、泥质砂岩。 (2)根据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井以及原有井点确定该地段流向。本次**地下水钻孔,对地下水进行统一观测,所有钻孔均为上层滞水,J1、J2井点实测水位位于强风化泥岩层,J3井点实测水位位于杂填土层,该区域无潜水含水层,上层滞水水量及分布范围相对较大,具有连续稳定的自由水面,可按局部潜水分析,根据井内水位,结合地形及含隔水层情况,绘制了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根据水文地质调查,采用本次调查**地下水井J1、J2、J3稳定水位以及原有地下水井水位数据计算得出流向整体上是自东南向西**。 (3)根据水文地质调查结果,调查区内地下含水层主要为两种类型,包气带水(松散堆积孔隙上层滞水)及基岩裂隙水。其中,松散堆积孔隙上层滞水含水层主要受大气降水、场地北侧大鹿溪流水的侧向渗透补给以及东侧、南侧农田周期性人类灌溉活动补给,沿地层孔隙径流。该含水层排泄条件也和地形地貌密切相关,上层滞水在重力作用下,在地势低洼处或下游大鹿溪方向排泄。 (1)本次调查采集所有土壤样品中污染物检测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本次调查采集地下水样品中,地块外上游地下水样品D6中,各项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 地块内及下游地下水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的指标包括总硬度、耗氧量、氯化物、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铁、锰、二氯甲烷、氯仿(三氯甲烷)、苯;地下水中超标倍数、超标率较大的为氯仿、锰、二氯甲烷,其中氯仿超标率为71%,最大超标倍数为16.87倍;锰超标率为100%,最大超标倍数为14.20倍;二氯甲烷超标率为57%,最大超标倍数为7.7倍。 综上,详细调查采样检测结果中地下水存在总硬度、耗氧量、氯化物、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铁、锰、二氯甲烷、氯仿(三氯甲烷)、苯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的情况,因此,需据此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以判断上述地下水超标污染物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是否超过可接受水平。 五、 风险评估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采用的单一污染物可接受致癌风险为10-6,单一污染物可接受危害商为1。 根据风险评估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及危害商计算结果显示,氯仿(三氯甲烷)、二氯甲烷、苯危害商分别为3.69×10-3、5.61×10-4、1.05×10-3;氯仿(三氯甲烷)、二氯甲烷、苯的致癌风险分别为9.02×10-7、3.66×10-10、2.66×10-8,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氯仿(三氯甲烷)、二氯甲烷、苯的危害商均小于1,致癌风险均小于10-6,地块地下水中氯仿(三氯甲烷)、二氯甲烷、苯污染物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均未超过可接受水平,地块内地下水在不饮用、无皮肤接触等暴露情况下,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不需要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 (1)相关责任单位在后续对地块内剩余设施设备的拆除活动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渗漏、防扬散措施,拆除后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单位或**化利用单位,并做好相关记录,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地块的管控,防范相关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针对本次调查中未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点位布设的功能区(本次调查期间部分区域厂房或设施设备尚未完全拆除),建议在该区域后续拆除完成后,对拆除范围内进行补充采样监测,开展补充调查,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以全面评估该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确保调查工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后续土地利用或环境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3)地块在下一步拆除清理、地块开发建设等活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有新的污染迹象,如发现有埋藏的罐、槽、沟和恶臭的废弃物等污染痕迹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妥善处置。 (4)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下水中氯仿(三氯甲烷)、二氯甲烷、苯的风险可控,不需要采取风险管控、修复措施,地块内地下水总硬度、耗氧量、氯化物、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铁、锰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Ⅳ类标准限值,同时,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不涉及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周边居民不涉及饮用及使用地下水,地下水关注污染物锰无途径进入人体,但后期需要实施制度管控措施,禁止开采取水。若后期涉及到取水,需将地下水抽出处理至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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