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功能品质提升一期项目(**县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和排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监理
答疑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县城市功能品质提升一期项目(**县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和排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监理(招标项目编号:****)进行如下澄清:
一、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2)企业业绩评分标准为:
1、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15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业绩,每提供一个加2分,本项最高得2分。
2、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15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管理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加2分,本项最高得4分。
注:(1)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清晰扫描件,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如提供资料无法体现评审因素,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印章的证明材料,****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
(2)仅认可投标人的业绩,投标人的母、子公司业绩不予认可。
(3)投标人业绩与总监业绩可以重复。
现修改为: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15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业绩,每提供一个加2分,本项最高得6分。
注:(1)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清晰扫描件,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如提供资料无法体现评审因素,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印章的证明材料,****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
(2)仅认可投标人的业绩,投标人的母、子公司业绩不予认可。
(3)投标人业绩与总监业绩可以重复。
二、请问该项目是监理项目,招标文件已经要求先进或优秀监理企业了,怎么又要求项目管理企业或优秀(先进)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这是明显排斥潜在的投标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请建设单位进行修改或删除。
答:本项目招标范围中明确包含工程施工与保修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项目管理两方面内容,所设置奖项要求符合项目实际,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招标文件附件有调整,请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以上澄清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说明为准,给各位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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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建银建设****公司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