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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一:第二条第二款“具有考古发掘资质且有考古勘探专业队伍。须具备不少于1名文物勘探相关专业资格或资质证书的项目负责人。”更正为“具有考古发掘资质或考古勘探营业执照且有考古勘探专业队伍。须具备不少于1名文物勘探相关专业资格或资质证书的项目负责人。”
澄清二:第三条第一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17时30分前,逾期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将不予受理。”更正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17时30分前,逾期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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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