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沅陵县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培育项目入库主体遴选公告的整改方案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7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关于对《**县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培育项目入库主体遴选公告》的整改方案2026-03-16 15:50

一、整改背景与依据

近期,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县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培育项目入库主体遴选公告》(下称《公告》)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查。经核查,《公告》第一条“遴选对象范围”将申报主体限定为“全县从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主体”,第二条“遴选条件”中设置的收储仓库、加工厂房等具体资产指标,存在以下问题:

1.违反市场准入**统一:以经营者注册地(全县)作为参与竞争的条件,排斥外地经营者,违反《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2.缺乏上位法依据:上述限制性条件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

3.构成歧视性待遇:将财政补贴与特定地域经营者直接挂钩,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符。

二、整改目标

立即纠正《公告》中的违法排除限制竞争条款,废止原遴选范围及不合理的资产“门槛”条件,重构以“能力导向、绩效导向”为核心的开放式申报机制,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三、整改措施

(一)立即废止违法条款,消除地域歧视。

1.废止《公告》第一条“遴选对象范围”:删除“全县”二字,将“从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主体”修改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农作物秸秆收储、加工、利用的法人企业、******社、家庭农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2.废止《公告》第二条“能力条件”中的固定资产硬性指标:删除关于“必须拥有1000平方米仓库”“必须拥有地磅1台”“必须拥有6吨以上运输车1台”等将财政补贴与特定固定资产投资直接挂钩的条款。

(二)重构遴选条件,由“看资产”转向“看能力”。

1.改为履约能力承诺制:申报主体需提供项目建设承诺书,承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达到原公告要求的收储能力(年收储1000吨以上)或利用能力(年利用1000吨以上),以及消防安全等法定要求。验收时以实际达产情况兑付奖补,不预先以“有产房”卡门槛。

2.允许租赁/协议证明:允许申报主体通过长期租赁、委托加工、联合经营****加工场所需求。申报时提交有效的场所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2年)或**协议,视同具备场所条件。

3.取消自有设备强制要求:允许申报主体通过购买服务、社会化服务组织配套等方式完成秸秆捡拾打捆及运输作业。申报时仅需提供与服务方签订的作业协议,不再强制要求“自备含北斗终端的打捆机”“自备运输车”。

(三)优化评审机制,实施综合评分

1.参照外市的“综合评分法”经验,摒弃“达标即可”的行政认定模式。

2.增设技术方案评分项:重点评价申报主体的秸秆收储运组织方案、成本控制方案、与村级网格的对接方案、带动农户增收机制。

3.增设既往业绩评分项:对具有同类项目运营经验、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的主体予以客观加分,但不得折算为地域分。

(四)开展存量排查与制度补漏

1.修改原文件: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修订本《公告》。立即重启遴选程序。

2.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控机制”:今后凡涉及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市场主体遴选的规范性文件及“一事一议”方案,必须履行起草机构初审+法规机构复核双审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局党组会审议,不得发布。

四、预期效果

整改后,**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将从“地方保护”的合规风险中剥离,转为面向**开放的竞争性平台。通过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后期监管,吸引更多具备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的外埠企业参与本地秸秆**化利用,既解决**等地暴露的“收储运主体能力不足”问题,又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刚性约束。

五、附件

1.关于《**县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培育项目入库主体遴选公告》的修改说明

2.**县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培育项目入库主体遴选公告(修改后版本)

****

2026年2月13日

相关文件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3-17
招标公告
关于对沅陵县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培育项目入库主体遴选公告的整改方案
当前信息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