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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144****及******公司闲置设备及物资转让(第二次降价) |
|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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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339 万元 |
| 5 天 |
| 2026-03-17 |
| 网络竞价 |
| 1、本次转让的资产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现状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当日起5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署后起5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不交或交付不及时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扣除交易保证金,重新挂牌。 3、受让方于合同签署日5日内启动设备搬运工作,并于1个月内完成整体搬移清运工作,须负责标的物保护性拆除、装卸、运输。受让方负责保护性拆除转让设备资产的安全性和完好性(作业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6时),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标的物丢失、散落、损坏;装运过程不得损坏周边环境设施及房屋,如有损坏须进行赔偿并负责修缮恢复原状;同时受让方须承担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受让方应确保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满足转让方要求。 4、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作业时应听从转让方指挥,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作业过程中的任何安全事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5、受让方在标的物保护性拆除、装卸、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任何资产损失、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事故的,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6、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向转让方支付该笔增值税后,由转让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