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物流园综合货运枢纽三期工程施工修改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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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包)名称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 公告性质
粤港澳物流园综合货运枢纽三期工程施工
粤港澳物流园综合货运枢纽三期工程施工
A01-124********086929G-****0304-000001-2
更正公告
公告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送审价[****87753.20]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预算金额,按调整后的预算金额进行招标。”,修改为:“1.7预算金额[****94509.35]元 ”。标书代写
2、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最高投标限价“暂定[****87753.20]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修改为:“3.1最高投标限价[****94509.35]元 ”。标书代写

3、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5.4暂列金额:“暂定****2000.00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的暂列金额”修改为”按照[****0000.00]元报价,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标书代写

4、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5.6安全生产措施费:“暂定****784.46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修改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所需的所有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898.17]元报价,不得竞争“。标书代写

5、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相关规定,模板、钢板桩计入分部分项工程中,合同专用条款10.4.1第(4)a条中,删除“模板”与“钢板桩”,即“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应按照如下规定调整项目措施费:a.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可计算工程量的模板、脚手架、钢板桩等项目按上述第(1)~(3)的结算方式调整”修改为“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应按照如下规定调整项目措施费:a.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可计算工程量的脚手架等项目按上述第(1)~(3)的结算方式调整”。

6、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8.7.6款规定,“措施项目费用不因物价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和单价”。合同专用条款第11.1中第 3 种方式第(2)计算原则第d条“.因材料价格调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费或措施费项目费增减,而导致的以此作为基数计算的税金增减发包人予以补偿,其余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均不调整。”,改为“因材料价格调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费增减,而导致的以此作为基数计算的税金增减发包人予以补偿,其余措施费、其他项目费均不调整。”

7、合同专用条款8.2(1)甲控乙购Ⅰ类材料由“钢筋”改为“钢筋、混凝土”,“在承包人所承担的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对采供的钢筋的使用,其数量应在承包人施工合同结算数量的100%-110%之间”改为“在承包人所承担的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对采供的钢筋、混凝土的使用,其数量应在承包人施工合同结算数量的100%-110%之间”。补充合同二、专用条款附件4《甲控乙购Ⅰ类材料表》。

8、补充主要材料参考品牌表。

9、补充地勘报告。

10、部分图纸有调整,以本次补充图纸为准。

11、投标清单有调整,以本次补充投标清单为准。

12、****中心系统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相关附件文件进行投标,因未及时下载相关附件造成无效投标的,由投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原招标文件与本次修改不一致的,均以本次修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
2026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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