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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监测编号TR2026QD****005 | |
| ****2021-2022年度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资产包项目 | 挂牌价格(万元)1121.395631 | |
| 2026-03-1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3-23 | |
| 本次转让户数26户,本息合计1121.395631万元。详见债权清单(请点击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附件)。 债权资产合计 1121.395631万元(基准日:2024年10月15日) 债权本金余额 1114.114677万元 欠息余额 7.280954万元 其他费用 无 债权户数 26户 | ||
| 其他 | ||
| 本次转让户数26户,本息合计1121.395631万元。详见债权清单(请点击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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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17 | ||
| 5 个工作日 | ||
| 否 | ||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超过5个工作日)支付。 | ||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1、成交后,受让方应在取得竞价结果通知单当日同债权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2、转让方承担本次交易全部交易服务费。 3、本项目场内交易结算金额与项目保证金金额相同,为1121.395631万元。 4、债权清单详见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附件。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1、成交后,受让方应在取得竞价结果通知单当日同债权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2、转让方承担本次交易全部交易服务费。 3、本项目场内交易结算金额与项目保证金金额相同,为1121.395631万元。 | ||
| 网络竞价 | ||
| 是 | ||
| 1、竞买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购买。 3、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如债务人配偶、父母、子女)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自身不良债权。 4、竞买人须确保交易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自愿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 ||
| 否 | ||
| 允许 | ||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956.31元。 | ||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 银行账号转账 | ||
| 收款单位(户名): **** 账号: 532********071****31933 开户行:****公司****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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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无息退还保证金。 | ||
| 致:交易当事人 非常****交易所(下称青交所)组织的交易。现就部分相关规则做如下提示。 一、所有交易,无论青交所是否组织交易当事人对交易标的作现场查看或做相关验证,交易当事人均有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做详尽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其物理状况、权利状况等。若相关交易当事人成为该交易标的的受让方,即视为该当事人已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详尽了解,并同意按照交易标的实际状况进行交易。青交所不对该交易标的之物理或权利瑕疵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公告等)的不完整、不真实、不有效等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有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转让方有交付转让标的等义务,皆不以签订相关转让合同文本为履行的前置要件。青交所的支付或交付通知送达后未能及时履行所通知义务的,既为对相对方的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青交所不必向任何产权交易当事人支付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在青交所保管期间内(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涉讼或非讼调解期间、交易价款的结算合理期间或其他合理保管、处置期间)产生的利息。 四、鉴于青交所为交易提供了场所、设施及服务,未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交易确定受让方之时,既为青交所“应收服务费用”之时,相关各方应当自此时交纳相关服务费用(不以相关通知送达或签订交易标的的转让合同等为要件)。 五、交易当事人已经仔细阅读《****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对于保证金的保管和处置没有任何异议。交易当事人对涉及该项交易的青交所其他交易规则,已做详尽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交易所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操作规则》、《****交易所房屋公开招租业务规则(试行)》、《****交易所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网络竞价须知》等。交易规则可在青交所官网浏览,网址为 www.****.net。 六、青交所留存的交易当事人认可的任一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多地址、方式的,不论留存时间先后),皆为青交所通知送达的有效地址或联系的有效方式。 七、与该提示矛盾的规定或约定,以该提示为准(该提示为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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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经理 | |||
| 186****1949 | |||
| 王经理 | |
| 131****6507 | |
| ****@qdcq.net | |
| **市**区**路156****中心9号楼15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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