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暂不予批准省道413线蓬溪县城至遂西高速附北互通立交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审批
四川-遂宁-蓬溪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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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不予批准省道413线**县城至遂西高速附北互通立交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遂环函〔20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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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不予批准省道413线**县城至遂西

高速附北互通立交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县远通****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省道413线**县城至遂西高速附北互通立交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26年03月05日,我局委****技术中心组织召开了技术审查会,但《报告书》未通过技术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告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报告书相关内容未体现项目已建工程的特点,原遂****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生生态保护目标与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声环境现状监测代表性不强,声环境预测方法错误,预测结果不可信,故提出的环保措施针对性不强;项目环境选线相关支撑内容不充分等。

二、鉴于上述问题,《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及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请你公司抓紧组织环评单位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提升环评编制质量,对《报告书》认真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报审,确保不影响项目的推进,我局将继续为项目做好支持服务和指导帮助。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局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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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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