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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环函〔20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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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不予批准省道413线**县城至遂西
高速附北互通立交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县远通****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省道413线**县城至遂西高速附北互通立交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26年03月05日,我局委****技术中心组织召开了技术审查会,但《报告书》未通过技术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告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报告书相关内容未体现项目已建工程的特点,原遂****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生生态保护目标与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声环境现状监测代表性不强,声环境预测方法错误,预测结果不可信,故提出的环保措施针对性不强;项目环境选线相关支撑内容不充分等。
二、鉴于上述问题,《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及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请你公司抓紧组织环评单位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提升环评编制质量,对《报告书》认真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报审,确保不影响项目的推进,我局将继续为项目做好支持服务和指导帮助。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局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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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