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县人民政府关于普格县幸福小区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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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县幸福小区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普府征预〔2025〕1号),我县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关于**县幸福小区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普基****小组,合计0.2531公顷。其中,农用地0.253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征地范围、面积详见《**县幸福小区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附件1)。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县幸福小区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五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省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普府办发〔2023〕18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执行。正街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42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0.6:0.4。****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府函〔2023〕22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2024〕190号)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方式

(一)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经测算,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6年3月17日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普基****小组公示栏张贴,同时在****门户网站公告(网址:http://www.****.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

(二)本公告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县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6年2月23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本公告公****人民政府代表我县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县幸福小区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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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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