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2025年塔里木乡库****基地项目(货物部分)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02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2、地址:**省**市**区金鸡岭路******B区1号公寓楼205房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0000MAG06XMJ4K
五、基本情况
2026年1月5****人民政府向我局反映,2025年12月2日你公司中标**县2025年塔里木乡库****基地项目(货物部分),项目编号:****,2025年12月3日发布中标结果,该项目采购人2025年12月16****公司发送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及时与采购人对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经采购人多次催促,你公司均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签约义务,拒不配合采购人推进项目相关工作,严重影响项目正常推进。截止到2026年1月5日,你公司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
2026年1月19****公司发送督办函,明确要求其立即与采购人联系签订合同,并就其拒不履约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如实阐述未履约原因。2026年1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回函,就其未履约情况提出三点理由,****公司回函中提出的三点理由,我局立即组织专人开展核查工作,****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标公告等相关资料,对上述三点理由逐一核实。经核查确认,该公司提出的三项诉求均不属实、不合理,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其回函内容无法作为拒不履约的正当理由。****公司履行义务,我局于2026年1月27****公司发送督办函,明确告知其回函中提出的三点理由均不成立、不合理,责令其在收到督办函后立即与采购人联系,****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作;若其仍拒绝签订合同,需向我局提交正式书面说明,明确表述拒绝签约的具体原因及相关依据。该督办函送达后,该公司始终未予回复、不予理会,未与采购人对接签约事宜,也未向我局提交任何书面说明。为查清事实、****公司配合调查,我局于2026年2月3****公司发送告知函,明确要求其于2026年2月14日前派员到我局配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就其拒不履约、拒不配合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但公司仍对我局的告知函不予理会,未联系我局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中标公告、****人民政府反映的情况说明(含催告函)、****出具的督办函、中标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函、****出具的告知函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或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3月1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或申请听证。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处罚结果
****公司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3月16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迪力木拉提
3、联系电话:0997-****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