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区秀湖公园、观音塘湿地公园、古道湾公园配套服务项目30年经营权出让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59147.9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3-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3-24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经营权 |
| 标的名称 | **区秀湖公园、观音塘湿地公园、古道湾公园配套服务项目30年经营权出让 | ||
| 转让底价 | 59147.9 万元 | ||
| 经营权类型 | 公园配套服务 | 经营权证照号 | - |
| 经营项目所在地 | **区秀湖公园、观音塘湿地公园、古道湾公园 | 经营权有效期限 | 30年 |
| 经营权经营范围 | 标的系**区秀湖公园、观音塘湿地公园、古道湾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涵盖公园实际边界内陆地(景观区域、休闲广场等)、水域、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物料存放区等与公园运营直接相关的区域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138****6600 |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区委常委会 | |||
| 评估备案机构 | ****财政局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系**区秀湖公园、观音塘湿地公园、古道湾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涵盖公园实际边界内陆地(景观区域、休闲广场等)、水域、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物料存放区等与公园运营直接相关的区域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权。 2.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易所**支所现场报名(工作时间)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3.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出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本次出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受让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出让价款支付至**联交所指定的账户。**联交所服务费按资产转让项目标准收取,由出、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并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项目服务费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id=204)。 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让。 7.受让方需在签订出让合同后10日内,交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至出让方指定账户,经营期满无违约行为的,全额无息退还;若存在违约,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保证金。 8.受让方经营期间严禁建设高档会所、私密度假村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业态;严禁从事高污染、高噪音、破坏生态环境的经营活动;严禁擅自改变公园绿地性质和范围;不得违反秀湖国家湿地公园有关管理要求。 9.受让方经营期间在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红线范围内开展活动和设施建设,需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自觉接受和服从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0.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益属性,确保公园公共空间免费开放,不降低服务标准。 11.本项目配套服务项目内容参考《配套服务项目推荐业态准入清单》(详见附件)。该清单属于建议性质,具体经营业态由受让方制定详细的运营方案并经出让方审核确定。受让方所有经营活动须符合公园公共属性和环境保护要求,严禁开展与公园性质不符或有损环境的经营项目,出让方有权随时检查并要求整改。秀湖国家湿地公园红线范围,需按照功能分区管控要求开展相应活动。 12.受让方取得经营权后应按照出让方的要求对经营权项目进行经营、维护以及后续的实施改造,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让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13.出让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等不可抗力因素,出让方可提前终止出让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4.经营期满后,受让方需无偿将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资产及运营管理权移交出让方,并配合完成交接工作。 15.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出让。 16.项目成交后,出让方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17.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若标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作调整,**联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8.出让方负责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联交所服务费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标的经营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等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标的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9.备查资料:评估报告、配套服务项目推荐业态准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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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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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所集团**支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598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