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联合创****公司50万吨再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巴环审〔2026〕15号
你公司报送的《**广联合创****公司50万吨再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联合创****公司50万吨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为**项目,****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综合区。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座沸腾炉车间、1座电炉锌冶炼车间、1座侧吹炉车间、1座湿法水处理车间、1座烟化炉车间、1座危废库房、1座化验室,以及配套相关公辅工程。建成后年处理50万吨含有色金属废渣,年产锌焙砂10万吨、锌锭1.5万吨、锌粉1.1万吨、氯化钾0.15万吨、氯化钠0.14万吨、碳酸锌0.3万吨、冰铜2万吨、含铅原料2万吨。
该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的缓减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工程在生产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沸腾炉车间废气
锌焙砂生产系统配料上料废气、磨粉废气经各自配备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台共用的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沸腾炉烟气经“沉降室+重力除尘器+覆膜袋式除尘器+喷射洗涤塔+四级水喷淋塔+两级脱硫塔”处理。以上废气经处理后由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排放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限值要求,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2.电炉锌冶炼车间废气
锌粉和锌锭生产系统烘干窑废气经配套的管道送至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锌粉和锌锭生产系统配料上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以上废气经处理后由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限值要求,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锌锭电炉炉气通过二级冷凝器进一步降低炉气温度,进入炉气净化系统(沉降器+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作为燃料回用至烘干窑工序,不外排;锌粉电炉炉气进入炉气净化系统(沉降器+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作为燃料回用至湿法水处理车间烘干系统,不外排。
3.湿法水处理车间废气
烘干窑废气(包括碳酸锌烘干废气、氯化钾烘干废气、净化电炉(锌粉)炉气燃烧废气)经配套的管道送至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限值要求,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4.烟化炉车间废气
冰铜生产系统上料、破碎、球磨、筛分、配料上料废气经各自配备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台共用的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2台烟化炉废气经各自配备的1套“表冷器+重力沉降室+袋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共同通过1套“双碱法脱硫塔”处理;环境集烟系统废气通过经各自配备的集气罩收集后,并入烟化炉废气处理系统。以上废气经处理后由1根5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排放参照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限值要求,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5.侧吹炉车间废气
含铅原料生产系统破碎及配料上料废气经各自配备的集气罩收集后,经1台共用的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侧吹炉烟气经“表冷器+重力沉降室+覆膜袋式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塔”处理;环境集烟系统废气经配备的集气罩收集后,并入侧吹炉烟气处理系统。以上废气经处理后由1根5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1-2025)表1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6.无组织废气防治措施
沸腾炉车间无组织废气、电炉锌冶炼车间无组织废气、烟化炉车间无组织废气、侧吹炉车间无组织废气均采用“全封闭车间”措施,湿法水处理车间无组织废气采用“全封闭车间+洒水抑尘”措施。通过以上防治措施后,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表6限值要求,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1-2025)表4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湿法水处理车间排水送入沸腾炉尾气系统、侧吹炉车间脱硫系统、烟化炉车间脱硫系统、冲渣水淬系统补水,不外排;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分别送入沸腾炉车间、电炉锌冶炼车间、烟化炉车间、侧吹炉车间冲渣水淬系统补水,不外排;废气处理系统排水均送入湿法水处理车间,不外排;余热锅炉软水制备废水送入冲渣水淬系统补水,不外排。
2.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工业园****处理厂处理。
3.初期雨水:沿路边设置的雨水收集槽,统一汇入初期雨水池,回用于冲渣系统补水,不外排。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建筑隔声和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隔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1.锌焙砂配料上料及磨粉废气收集的除尘灰返回配料系统,沸腾炉废气收集的除尘灰运送至湿法水处理车间;沸腾炉炉渣、脱硫石膏分别暂存于沸腾炉车间水淬渣池内、压滤机下方渣池内,待固废属性鉴定,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经鉴定为一般固废的,****填埋场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上门更换并回收处理。
2.锌锭、锌粉生产系统除尘灰均返回配料系统;锌锭电炉炉渣、锌粉电炉炉渣暂存于电炉锌冶炼车间水淬渣池内,待固废属性鉴定,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经鉴定为一般固废的,****填埋场处置。
3.湿法****园区固废填埋场处置;滤渣暂存于压滤机下方渣池内,待固废属性鉴定,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经鉴定为一般固废的,****填埋场处置。
4.冰铜生产系统覆膜袋式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返回配料系统,重力沉降室+覆膜袋式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暂存于厂区危废库房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烟化炉炉渣、脱硫石膏分别暂存于烟化炉车间水淬渣池内、压滤机下方渣池内,待固废属性鉴定,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经鉴定为一般固废的,****填埋场处置。
5.含铅原料生产系统破碎及配料上料废气收集的除尘灰返回配料系统,侧吹炉废气收集的除尘灰暂存于厂区危废库房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脱硫石膏暂存在压滤机下方渣池内,待固废属性鉴定,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经鉴定为一般固废的,****填埋场处置。
6.实验室废物包括废液、废试剂、废实验用品等,暂存于厂区危废库房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7.生****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三、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预案演练,防止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杜绝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并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对环境各要素的跟踪监测,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将公众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乌****分局负责、市生态****支队负责督查。
****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