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批准的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17日-2026年3月23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联系电话(传真):0472-****162
| 序号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 | **二十万吨钢管防腐涂层生产线项目 | 包****开发区原**钢铁厂区内 | ******公司 | 利用已建成的两座生产车间,设置2条3PE防腐管生产线,1条聚氨酯保温管生产线;同时配套危废暂存间等储运、辅助及环保工程。 | 1.废水:项目循环冷却系统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市再生水**及****公司统一处理,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 2.废气:钢管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限值。防腐管静电喷涂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以及固化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先经设备自带惯性旋风除尘器+脉冲反吹滤筒除尘器回收粉尘,钢管胶黏剂和聚乙烯缠绕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以上工序废气共同经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保温管发泡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处理后通过DA006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防腐管坡口打磨粉尘经移动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与防腐管钢管喷涂环氧树脂、缠绕胶黏剂和聚乙烯工序未被收集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以及保温管发泡工序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经车间阻隔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别收集后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分类分区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集中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分类分区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或由相关单位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 2 | ******公司 | 直缝焊管生产线及智能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项目 | 包****开发区原**钢铁厂区内 | ******公司 | 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建设生产车间,**2条直缝钢管生产线及其他配套设施,配备直缝焊管、钢结构专业生产线。 | 1.废水: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产生;****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市再生水**及****公司统一处理,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 2.废气:本项目剪切对焊、焊接成型、飞锯冷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位于封闭车间内,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上述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为激光切割工序、焊接工序和人工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移动式烟尘净化设备收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调漆、喷漆、晾干工序未收集到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车间阻隔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别收集后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分类分区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集中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分类分区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或由相关单位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 3 | **吉****公司 | **吉****公司喷漆房扩建项目 | 包****开发区110国道682公里处北100米 | ******公司 | 本项目在现有厂房内扩建1套伸缩喷漆房及相应环保设备,其他建设内容依托现有工程。 | 1.废水:本项目不新增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 2.废气:本项目水性漆不涉及调漆工序,喷漆、晾干工序位于封闭车间内,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采取负压收集,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为喷漆、晾干工序未收集到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车间阻隔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别收集后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分类分区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集中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分类分区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或由相关单位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