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452277G | 建设单位法人:林耿华 |
| 曾克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北路75号之一13E02号之二 |
| 海逸半岛豪庭首期建设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K7010-K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星湖大道北侧(103区) |
| 经度:112.49193 纬度: 23.08826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2-05-31 |
| 肇端环建〔2012〕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000 |
| 13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452277G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1MA59RQ141P | 验收监测单位:信测标准环境技术****公司 |
| ****0101MA59R5JE06 | 竣工时间:2025-10-24 |
| 2025-11-03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2-31 |
| 2026-02-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1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209KSCnF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海逸半岛豪庭首期建设项目选址于**市**区星湖大道北侧(103区)。项目主要包括A区工程、B区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其中A区主体工程有:15栋3层的低层住宅,5栋4层的低层住宅,3栋31层的高层住宅和4栋32层的高层住宅;B区主体工程有:1栋15层的带群楼的综合楼和1栋17层的商住楼,项目总投资5亿元,环保投资1300万元,占地面积109000.28平方米,建筑面积239310.35平方米。 | 实际建设情况:受市场环境影响,海逸半岛豪庭首期建设项目分两期建设,目前已完工的(一期)建设内容有:A区:5栋5层的低层住宅(10#~14#住宅楼),5栋地下1层、地上3层的低层住宅(24#~28#住宅楼),3栋31层的高层住宅(6#~8#住宅楼),1栋26层的高层住宅(5#住宅楼),1栋27层的高层住宅(9#住宅楼),2栋30层的高层住宅(3#~4#住宅楼);B区:1栋11层的带群楼的综合楼和1栋16层的商住楼。项目实际总投资5亿元,环保投资1300万元,占地面积109000.28平方米,实际完成总建筑面积233487.44平方米。 目前未完工的(二期)建设内容为:A区:9栋低层住宅(15#~23#) |
| 总占地面积不变,总建筑面积减少。其中A区的9栋低层住宅(15#~23#)和备用发电机暂未建设,尚未建设的内容划入二期工程,后续完工后单独办理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活废水排放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三级标准(第二时段)。 项目的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建成后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直排。 废气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二级标准(第二时段)。 营运期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相关标准。 项目的配电房、备用发电机等各种机械设备应尽量采用低噪声产品,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并委托有资****公司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进行声源治理,以防止噪声污染影响周围环境。 合理布局项目运营期间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尽量避免对本区和区外环境造成影响,并集中交环卫部门统一定时清运处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项目在进场基建前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并按建筑施工的规定做好噪声、扬尘的污染防治;夜间施工必须另行申领夜间施工许可证。 | 实际建设情况:1.1、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然后经污水管网进入**市****公司****处理厂。1.2、根据信测标准环境技术****公司检测结果(编号:****),本项目废水各项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均满足**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2.1、项目内地下车库应设置有通风换气装置,通过风管引排、风机抽吸,将机动车尾气引至地面排放。2.2、本项目生活垃圾收集点通过通风,臭气影响较小。2.3、根据信测标准环境技术****公司检测结果(编号:****),厂界废气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项目生活垃圾收集点产生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3.1、配电房、设备、风机、机动车噪声须经减振、吸声处理,并设置独立隔声间。3.2、根据信测标准环境技术****公司检测结果(编号:****),本项目四面厂界噪声满足边界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4类标准。 4、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本项目施工期已加强施工管理,同时制定施工监理计划;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流程,进一步减少扬尘污染;项目已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间未受到相关投诉,对公众影响较小。项目施工期使用低噪声机械和工艺,施工期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 |
| 其中备用发电机暂未建设,纳入后续二期工程验收,其他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中的商业楼层今后需引进餐饮项目进场经营,必须设计建设专用的高空排油烟管道(不得与住宅烟囱混用),以解决餐饮油烟排放的问题。 项目建成后,商铺出租作经营餐饮、娱乐等有污染项目的,须另行向我局申报,同意后方可建设。 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本项目商业裙楼不设置餐饮,无需建设高空排油烟管道(不得与住宅烟囱混用)。 按照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餐饮、娱乐等项目已豁免环评手续; 按照竣工验收办法,本项目进行自主竣工验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25.46 | 0 | 0 | 0 | 25.46 | 25.46 | |
| 0 | 76.36 | 0 | 0 | 0 | 76.36 | 76.36 | |
| 0 | 6.36 | 0 | 0 | 0 | 6.36 | 6.3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已建设 | 根据信测标准环境技术****公司检测结果(编号:****),项目生活污水水质的监测结果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 1 | 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源是机动车尾气、居民住宅厨房燃气废气和垃圾收集站臭气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大气环境质量良好,而建设项目本身也没有较大的大气污染源,故对外环境的浓度增值有限,不会破坏现有大气环境质量废气中各污染物进入大气后,在高空风的作用下迅速扩散,地面浓度的增值低,影响程度较小。地下车库的汽车尾气经定时机械排风后抽至地面2.5米排放,同样可以充分扩散,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不大。 | 汽车尾气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垃圾收集点臭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已落实 | 根据信测标准环境技术****公司检测结果(编号:****),项目生活垃圾分散收集点产生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非甲烷总烃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
| 1 | (1)高噪声源设备设置专用隔声机房;(2)泵类采取安装减振垫和消声器等;(3)动力设备均采用钢砼隔振基座,管道、阀门接口采用缓动及减振的挠性接头(口),可有效地阻断噪声并防止振动的传播; (4)主要噪声设备均在室内布置,对室外布置噪声设备,并尽可能设置声学屏障降低噪声传播强度;(5****停车场时应放慢速度,项目内设置汽车减速缓冲带且禁鸣喇叭,车道周围设置绿化带,减少交通噪声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4类标准 | 已建设 | 根据信测标准环境技术****公司检测结果(编号:****),项目东南边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类限值,其余三面边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1类限值 |
| 1 | 合理布局项目运营期间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尽量避免对本区和区外环境造成影响,并集中交环卫部门统一定时清运处理。 | 实际未设置集中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经过分散式垃圾收集点中转,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