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25年新修订的《划拨用地目录》(自然**部令第16号),有效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土地所有权收益,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依照《****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关于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的文件精神,根据《**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泰政发〔2008〕76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报主体及所需要件
**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外)或将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改变用途出租的,应当上缴土地收益(以下简称“地租”)。符合上述情形的地租缴纳人作为申报主体,需持《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房屋经营、出租情况申报备案表》、不动产权证书、出租合同等相关材料,向****进行申报。
二、征收主体
按照《**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区、**区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上单位的地租,由市里直接征收;其他单位的地租,由市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区、**区自然**主管部门征收;****开发区、**景区管理范围内的地租,****管委会、****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征收。
三、工作流程
1.申报。地租缴纳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如实填报《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房屋经营、出租情况申报备案表》,向****进行申报。经营、出租情况有变更的,变更后一个月内进行申报。
2.核查。****对地租缴纳人申报内容进行核查,确定地租缴纳信息。无法确定用地面积的,由****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测绘。
3.签订合同。****核查地租缴纳信息无误后,审定缴款额,下达《地租缴纳通知书》,并与地租缴纳人签订《国有划拨土地地租征收合同》。
4.信息推送。****及时将缴纳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缴。
四、相关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出租收益,凡不报、瞒报、漏报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实施期限
本规程自2026年3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地租缴纳申报流程图
3.**市**最新基准地价及划拨土地地租征收标准
4.关于调整用地面积计算方式的说明
5.申报联系方式
| 附件2 编号:( )-( )号 | |||||||||||||||||
| 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房屋经营、出租情况申报备案表 | |||||||||||||||||
| 填报单位(盖章): |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土地使用权人(地租缴纳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租缴纳人) | 坐落位置 | 证载建筑总面积(㎡) | 证载宗地 面积(㎡) | 经营、出租建筑面积(㎡) | 缴费面积 | 经营(出租)起止日期 | 缴费 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号) | 备注 | |||||
| 说明:1.整体经营、出租面积计算:依据证载宗地面积; 3.无法提供证载(测绘)面积或存有特殊情形的,由****委托第三方测绘确定:①有围墙分割的,测绘至围墙;② 无围墙沿街的,测绘至城市道路边界线(不含人行道等城市道路用地);无围墙沿河的,测绘至河道边界(不含河道保护区);无围墙,且不沿街不沿河的,依据 实际占用面积经核实后确定; 4.无建筑物的:以实际经营、出租土地面积计算; 5.地上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 | |||||||||||||||||
| 附件3 | **市**最新基准地价及划拨土地地租征收标准 | ||||||||||||||||
| 土 | 起 | 基准地价(元/㎡) | 征收标准(元/㎡﹒年) | ||||||||||||||
| 商服用地 | 工业用地 | 商服用地 | 工业用地 | ||||||||||||||
| 一级 | 2024.09 | 3600 | 1125 | 54.00 | 11.25 | ||||||||||||
| 二级 | 2024.09 | 2850 | 825 | 42.75 | 8.25 | ||||||||||||
| 三级 | 2024.09 | 2250 | 600 | 33.75 | 6.00 | ||||||||||||
| 四级 | 2024.09 | 1500 | 375 | 22.50 | 3.75 | ||||||||||||
| 五级 | 2024.09 | 1050 | 15.75 | ||||||||||||||
注:地租征收标准随最新基准地价确定和调整。
附件4
关于调整用地面积计算方式的说明
1.整体经营、出租的:依据证载宗地面积计算;
2.部分经营、出租的:
3.无法提供证载(测绘)面积或存有特殊情形的,由****委托第三方测绘确定:①有围墙分割的,测绘至围墙;②无围墙沿街的,测绘至城市道路边界线(不含人行道等城市道路用地);无围墙沿河的,测绘至河道边界(不含河道保护区);无围墙,且不沿街不沿河的,依据实际占用面积经核实后确定。
4.无建筑物的:以实际经营、出租土地面积计算。
附件5
申报联系方式
****规划局
地址:建设大厦630室
电话:0538-****985
邮箱:****@163.com
******局
地址:东岳大街17号 208室
电话:0538-****835
邮箱:****@163.com
******局
地址:******局410室
电话:0538-****603
邮箱:****@126.com
****管委会
地址:****中心510室
电话: 0538-****979
邮箱: ****@163.com
****管委会
地址:****管理委员会数控大楼B514
电话:0538-****323
邮箱:tsjqgtfj@t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