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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局****支队共享电动自行车专用号牌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2-2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局****支队
地址:**市**区环**二路30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镇会元路177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一)采购文件出现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项的情形,违反《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二)该项目要求提供实物样品,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二条。
(三)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其相当一部分(占近三分之一的分值),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四)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
(五)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导致《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未得到执行,应依法承担责任。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现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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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