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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002MA7CF2RQ2N | 建设单位法人:倪庆根 |
| 倪斌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开发区抚北工业园鼎兴路2号 |
| ****年产6000吨生物制剂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31-C2631-化学农药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
| 经度:116.26982 纬度: 28.0346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0-13 |
| 临环审字〔2025〕2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002MA7CF2RQ2N001P |
| 2025-12-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1000 |
| 6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002MA7CF2RQ2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002MA7CF2RQ2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003MA368R0K9F | 竣工时间:2026-01-15 |
| 2025-12-19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1-15 |
| 2026-02-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1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211UrTVe |
| ****经济开发区抚北工业园鼎兴路2号,属于化学农药制造,为**项目。根据《报告表》评价的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同意《报告表》所列的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拟采取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 实际建设情况:****经济开发区抚北工业园鼎兴路2号,属于化学农药制造,为**项目。根据《报告表》评价的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同意《报告表》所列的建设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拟采取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总占地面积15975.36平方米,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16′9.833″,北纬:28°2′3.592″。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以及仓库、废气废水环保配套设施等。 项目产品方案及规模:年产水分散粒剂1000吨,年产悬浮剂、可分散油悬浮剂1500吨,年产乳剂、水剂 、微乳剂、水乳剂1300吨,年产微囊悬浮剂1500吨,年产可湿性粉剂700吨的规模。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占地面积15975.36平方米,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16′9.833″,北纬:28°2′3.592″。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以及仓库、废气废水环保配套设施等。 项目产品方案及规模:年产水分散粒剂1000吨,年产悬浮剂、可分散油悬浮剂1500吨,年产乳剂、水剂 、微乳剂、水乳剂1300吨,年产微囊悬浮剂1500吨,年产可湿性粉剂700吨的规模。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生产工艺:1.水分散粒剂:以苯磺隆(84.21t/a)等原药、分散剂、润湿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经混合搅拌、气流粉碎、挤压造粒、筛分后包装;2.悬浮剂、可分散油悬浮剂:以丁草胺(151.58t/a)、解草啶(16.33t/a)等原药、有机膨润土助剂、乳化剂和分散介质油酸甲酯等为主要原辅材料经搅拌剪切、砂磨、过滤后灌装;3.乳剂、水剂、微乳剂、水乳剂:以敌稗(138.23t/a)等原药、乳化剂和分散介质溶剂油、水等为主要原辅材料经混合搅拌、过滤后检验灌装;4.微囊悬浮剂:以二甲戊灵(198.42t/a)等原药、乙二醇、黄原胶、防腐剂、水等为主要原辅材料经水相、油相、剪切、搅拌成囊、过滤后灌装。5.可湿性粉剂:以苄嘧磺隆(30.93t/a)等原药、助剂、填料等为原辅材料,经气流粉碎、混合搅拌后包装。项目所使用原辅料均为外购。 主要生产设备:粉剂生产线设备(全自动粉剂包装线5台 气流粉碎机2台、锥形混合釜6台、挤压造粒机4台、高速混合机2台、振动筛3台、沸腾干燥机2台、喷码机2台等);液体剂生产线设备(全自动瓶装灌装线8台、称重式灌装机1台、混配釜19台、剪切釜9台、砂磨机1台、密闭珠磨机8台、喷码机9台等)。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生产工艺:1.水分散粒剂:以苯磺隆(84.21t/a)等原药、分散剂、润湿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经混合搅拌、气流粉碎、挤压造粒、筛分后包装;2.悬浮剂、可分散油悬浮剂:以丁草胺(151.58t/a)、解草啶(16.33t/a)等原药、有机膨润土助剂、乳化剂和分散介质油酸甲酯等为主要原辅材料经搅拌剪切、砂磨、过滤后灌装;3.乳剂、水剂、微乳剂、水乳剂:以敌稗(138.23t/a)等原药、乳化剂和分散介质溶剂油、水等为主要原辅材料经混合搅拌、过滤后检验灌装;4.微囊悬浮剂:以二甲戊灵(198.42t/a)等原药、乙二醇、黄原胶、防腐剂、水等为主要原辅材料经水相、油相、剪切、搅拌成囊、过滤后灌装。5.可湿性粉剂:以苄嘧磺隆(30.93t/a)等原药、助剂、填料等为原辅材料,经气流粉碎、混合搅拌后包装。项目所使用原辅料均为外购。 主要生产设备:粉剂生产线设备(全自动粉剂包装线5台 气流粉碎机2台、锥形混合釜6台、挤压造粒机4台、高速混合机2台、振动筛3台、沸腾干燥机2台、喷码机2台等);液体剂生产线设备(全自动瓶装灌装线8台、称重式灌装机1台、混配釜19台、剪切釜9台、砂磨机1台、密闭珠磨机8台、喷码机9台等)。 |
| 无变动情况,为**项目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保要求和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项目废气主要为有机废气与粉尘,在废气应收尽收的前提下,加强车间通排风,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处理,有机废气经喷淋塔+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共用1根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有机废气及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执行**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中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中浓度限制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 VOCS 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厂房外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做好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实行雨污分流,设置事故应急池兼初期雨水收集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与生产废水****处理站****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523—2024)间接排放标准限****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BG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抚河。 (三)落实噪声控制措施。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等。项目应优化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设置减振垫,加强管理,通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相应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强化固体废物管理。遵守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规范贮存措施,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运营期固废主要为未沾染药物的废包装、沾染药物的废包装、废农药、滤渣、废手套口罩、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和检验废液。未沾染药物的废包装综合利用;沾染药物的废包装、废农药、滤渣、废手套口罩、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和检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固废贮存过程要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管理措施。项目应当制订完善的事故应急方案,严格落实生产控制和原料存储要求,提高操作管理水平,生产车间严禁明火,加强人员管理,防范环境风险,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要求执行。 (六)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及过程防控措施。尤其对重点防渗区(事故池、危废暂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等)要做好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监测。 (七)规划控制要求。根据评价结论以生产车间为起点,向外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项目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文教、卫生、机关办公楼等环境敏感建筑以及食品、医药、电子等环境敏感企业。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做好项目周边规划的控制工作。 (八)排污口规范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管理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及标识牌,并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 (九)信息公开要求。项目在运营中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和合理的环境诉求。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的排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为:CODcr总量控制指标为0.078t/a,NH3-N总量控制指标为0.008t/a;大气污染物中VOCS总量控制指标为0.714t/a。 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设置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严禁擅自闲置、停用污染治理设施。 项目建成调试运行前,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未获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环保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有机废气与粉尘,在废气应收尽收的前提下,加强车间通排风,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处理,有机废气经喷淋塔+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共用1根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有机废气及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执行**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中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中浓度限制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 VOCS 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厂房外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实行雨污分流,设置事故应急池兼初期雨水收集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与生产废水****处理站****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523—2024)间接排放标准限****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BG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抚河。 (三)选用低声设备,基座减振、安装消音器等措施。确保相应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强化固体废物管理,认真落实各类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废主要为未沾染药物的废包装、沾染药物的废包装、废农药、滤渣、废手套口罩、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和检验废液。未沾染药物的废包装综合利用;沾染药物的废包装、废农药、滤渣、废手套口罩、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和检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固废贮存过程要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管理措施。项目应当制订完善的事故应急方案,严格落实生产控制和原料存储要求,提高操作管理水平,生产车间严禁明火,加强人员管理,防范环境风险,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要求执行。 (六)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及过程防控措施。尤其对重点防渗区(事故池、危废暂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等)要做好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监测。 (七)规划控制要求。根据评价结论以生产车间为起点,向外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项目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文教、卫生、机关办公楼等环境敏感建筑以及食品、医药、电子等环境敏感企业。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做好项目周边规划的控制工作。 (八)排污口规范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管理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及标识牌,并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 (九)信息公开要求。项目在运营中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和合理的环境诉求。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的排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为:CODcr总量控制指标为0.078t/a,NH3-N总量控制指标为0.008t/a;大气污染物中VOCS总量控制指标为0.714t/a。 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设置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严禁擅自闲置、停用污染治理设施。 项目建成调试运行前,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未获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环保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其他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方式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 (二)违法追究。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对已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请市生态****支队**大队加强对该项目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环保问题必须及时依法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局。 | 实际建设情况:其他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方式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 (二)违法追究。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对已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请市生态****支队**大队加强对该项目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环保问题必须及时依法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局。 严格落实 |
| 无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78 | 0.078 | 0 | 0 | 0.078 | 0.078 | |
| 0 | 0.008 | 0.008 | 0 | 0 | 0.008 | 0.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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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18 | 0.714 | 0 | 0 | 0.018 | 0.018 | / |
| 1 | 污水处理系统 | ****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 隔油 +破乳池+芬顿池+絮凝沉淀池+水解池+缺氧池+好氧+ 二沉池(建设完成) | 污水排放最大值<限值;符****经济开发区****处理厂接管标准 |
| 1 | 排气筒(DA001) |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中颗粒物和**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 1101.2—2019)中TVOC、二甲苯、乙二醇限值要求 | 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喷淋塔+三级活性炭吸附,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共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排放的颗粒物、TVOC、二甲苯、乙二醇,排放的浓度最大平均值分别为28.3mg/m3、0.35mg/m3、4.0×10-3Lmg/m3、3.6mg/m3; 均低于限值30mg/m3、120mg/m3、15mg/m3、50mg/m3; |
| 1 | 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标准 |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车间机械、风机等设备运行噪声,合理布局,选用低声设备,基座减振、安装消音器等措施,严格落实生产管理,禁止夜间施工作业,对外环境影响轻微。项目投入运营后,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等防护措施。 | 项目昼间最大噪声级为55.6.0dB(A)。夜间间最大噪声级为49.5dB(A)厂界四周的昼间噪声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标准。 |
| 1 |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及过程防控措施。尤其对重点防渗区(事故池、危废暂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等)要做好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监测。 |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及过程防控措施。尤其对重点防渗区(事故池、危废暂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等)要做好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监测。 |
| 1 | 遵守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规范贮存措施,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运营期固废主要为未沾染药物的废包装、沾染药物的废包装、废农药、滤渣、废手套口罩、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和检验废液。未沾染药物的废包装综合利用;沾染药物的废包装、废农药、滤渣、废手套口罩、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和检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固废贮存过程要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遵守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规范贮存措施,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运营期固废主要为未沾染药物的废包装、沾染药物的废包装、废农药、滤渣、废手套口罩、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和检验废液。未沾染药物的废包装综合利用;沾染药物的废包装、废农药、滤渣、废手套口罩、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和检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固废贮存过程要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 1 | 根据评价结论以生产车间为起点,向外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项目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文教、卫生、机关办公楼等环境敏感建筑以及食品、医药、电子等环境敏感企业。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做好项目周边规划的控制工作。 | 根据评价结论以生产车间为起点,向外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项目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文教、卫生、机关办公楼等环境敏感建筑以及食品、医药、电子等环境敏感企业。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做好项目周边规划的控制工作。 |
| 1 |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管理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及标识牌,并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 |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管理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及标识牌,并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 |
| **项目无依托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无依托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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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无环保搬迁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无环保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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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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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设置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严禁擅自闲置、停用污染治理设施。 项目建成调试运行前,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未获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环保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设置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严禁擅自闲置、停用污染治理设施。 项目建成调试运行前,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未获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环保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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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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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变更要求。《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方式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 (二)违法追究。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对已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请市生态****支队**大队加强对该项目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环保问题必须及时依法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局。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一)项目变更要求。《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方式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 (二)违法追究。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对已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请市生态****支队**大队加强对该项目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环保问题必须及时依法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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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