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2026年2月1—10日国家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
天津-天津-静海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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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2026年2月1—10日国家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6-02-11 09:01

根据防洪法、行政许可法及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有关规定,2026年2月1—10日我部对国家蓄滞洪区内1个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2026年2月11日—3月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国家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一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8000****受理中心)
传 真:010-****6007
通讯地址:**市西**白广路二条2号
邮 编:100053

索 引 号: **** 信息所属单位:防御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02日
名 称: **晨昇**唐官屯风力发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水许可决〔2026〕23号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2日
**晨昇**唐官屯风力发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天****公司:

我部于2025年11月13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晨昇**唐官屯风力发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位于团泊洼蓄滞洪区(蓄滞洪保留区),建设内容为**单机容量6.25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箱变30台、单机容量5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箱变1台;**道路7.78公里,与现状地面齐平。为保障流域及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消除不利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规定,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十分必要。

二、****委员会报送的《**晨昇**唐官屯风力发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海防御〔2026〕3号,见附件)。

三、根据《评价报告》,按设计蓄洪水位计算,项目挤占团泊洼蓄滞洪区蓄洪容积1688立方米。你单位应落实《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通过扩挖唐官屯镇烧窑盆村东侧沟渠的方式补偿容积2723立方米,弃土、弃渣均运至蓄滞洪区外。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应纳入工程建设内容,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团泊洼蓄滞洪区运用期间,项目风机基础及塔筒、箱变桩柱等受水流冲刷、漂浮物撞击及洪水浸泡,存在一定风险,你单位应加强工程防护,落实相关防洪保安措施。

五、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委员会备案。项目建设期间,应按有关要求处理好弃土、弃渣,避免在蓄滞洪区内堆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应服从防汛统一调度指挥,满足防汛和蓄滞洪区运用要求,必要时停止蓄滞洪区范围内线路运行,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防洪安全和工程运行安全。

六、****委员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度汛、容积补偿等措施,并强化水系连通的调度管理。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如规模、标准、工程设计、布置方案、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八、本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项目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仍需建设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晋 010-****2508

水利部

2026年2月2日

附件:海委关于报送《**晨昇**唐官屯风力发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


附件:海委关于报送《**晨昇**唐官屯风力发电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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