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公司易地搬迁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函》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公司易地搬迁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濛江**权村大塘头,蒙江左岸,下距蒙江**约1.65km。厂区沿蒙江自北向南依次布置滑道、拆解平台、船台;分段车间、喷漆房、油漆仓库、危废暂存间、机加工车间、焊材仓库、煤气仓库、配电室、办公室、二氧化碳储罐区和氧气储罐区布置在厂区东面。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4505.69m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为188.24m2,滑道及项目区下游场地硬化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其他构筑物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之外。
我局委托****对《****公司易地搬迁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编制基本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 808-2025)的要求。《报告》采用水文资料及参数合理可靠,分析较为客观,对河道演变分析、项目洪水影响分析计算、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是可行、合理的,该《报告》可作为下阶段工作的依据。
二、基本同意《报告》中所采用的防洪标准。项目位于****濛江镇蒙江左岸,船台、办公室、仓库等允许临时淹没,通过采取应急措施满足防洪安全。配电室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其建基面高程为33.24m,高于设计洪水位(30.56m~30.55m),满足防洪要求。项目建设符合《防洪标准》及相关技术管理要求。
三、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结论、建议及消除或减轻影响的措施。
四、你单位须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及《****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等规定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时须通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本项目涉及其他问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工程的性质、地点、规模作较大变动时,应重新办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项目业主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关于报送****公司易地搬迁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意见的函(珠南院咨技审〔20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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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