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对**市污水毒情监测和毒品快筛检验智慧建设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区光华东三路489号3栋15楼1509号
法定代表人:肖述容
被投诉人1:******局
地址:**市**区太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
被投诉人2:****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广场2幢2-901室(CNH)
法定代表人:曹潮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长桥街道澄湖路888号1幢6层B43
法定代表人:胡晓丰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5年12月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2月25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以下简称“循证公司”)。12月30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洲公司”)提出质疑。2026年1月8日,大洲公司作出质疑答复。1月13日,****公司的投诉书并受理投诉。1月20日,******局、大洲公司、循证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收到答复材料。2月2日,本机关向******公司(以下简称“谱育公司”)、聚光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聚光公司”)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公司、聚光公司答复材料。本机关分别于2月2日、2月4日向杭****信息化局、****开发区****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高新区经信局”)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鉴定取证协助函》****公司,2月24日收到**高新区经信局的复函。3月2日,本机关再次向**高新区经****公司相关数据,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未收到复函。鉴定取证共计20个工作日。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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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